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有关规定,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事项由环境保护部审批下放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为了做好下放审批项目的承接办理服务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理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工作机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二)工作职责。
1.受理全区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废物进口的申请,并对废五金类进口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组织对全区范围内从事加工利用废五金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对废五金类加工利用定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4.协助海关、质检等部门处理非法入境的废五金类固体废物。
二、认定内容、原则和依据
(一)认定内容。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二)认定原则。定点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实行总量控制、推进“圈区管理”的原则。
(三)法律、法规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第23号。
三、受理范围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试行)》(附件2)中满80分以上的企业。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附件3)中满80分以上的企业。
四、申请和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
2.申请单位必须是直接从事废五金类加工利用的企业。
3.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4.申请进口废五金类的企业必须是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年考核合格认定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附件1)。
3.环境保护报告(首次申请)。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或者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5.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6.废物利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废物进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8.废物进口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9.废物出口企业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10.首次申请的,还必须提供有效的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资料。
11.再次申请的,必须填写上次(一年内全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号、有效期、批准数量和实际进口量(附上批准证书海关登记联的复印件),填写《进口废物处置情况记录表》,说明废物拆解后各种成分去向,并提供与不可利用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提前两个月以上申请的,须提交上次废物进口许可证原件。
12.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企业各存一份。
(三)受理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2.废物进口原则上一年申请一次。再次申请的,必须是:《废物进口许可证》距期满1~2个月;废物实际进口量已超过《废物进口许可证》批准量80%。
五、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加工利用企业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企业报自治区政务中心环境保护厅窗口受理。
(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考核标准对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现场评分及审核,确定后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公示5天。
(三)公示无问题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确定为定点单位,并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进行公布。
(四)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环境保护部办理进口许可证。
六、受理时间
每年10月1日前。
七、办理时限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附件 |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