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料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16〕49号)

发布日期:2016-04-19    浏览次数:5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近期,发现各地在燃料油管理上存在认识不清,标准不一致问题,经征询有关部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的“新型燃料油”,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公告)中序号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属危险化学品,应按危险化学品有关规定管理。

    二、依据《关于车用燃料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黑商函 [2016]182号)》,我省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乙醇汽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向甲醇汽油、醇基燃料加注站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其他经营企业,应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发放许可的加注站,应立即履行注销或吊销许可手续。待政府明确成品油打非牵头部门后,安监部门要根据职责积极配合。

    三、对燃料油配比不清的,经营企业应到有资质的检测检验部门进行闪点测试,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附件:关于车用燃料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黑商函 [2016]182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8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