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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253站2013年畜牧行业家畜繁殖工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发布日期:2013-07-31    浏览次数:6

  为贯彻落实《畜牧法》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规范我区从事家畜繁殖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我站计划组织开展家畜繁殖工种(猪、牛人工授精员)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工种

  鉴定工种:家畜繁殖工(猪、牛人工授精员)。

  鉴定等级:初级工和中级工。

  二、培训鉴定对象

  凡从事猪、牛人工授精工作的技术人员和有一定专业基础并申请从事猪、牛人工授精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工授精工作1年以上或经正规培训取得相应学历毕(结)业证书的人员均可报名。

  (一)初级家畜繁殖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家畜繁殖工种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家畜繁殖(猪、牛人工授精)工作2年以上;

  3、从事家畜繁殖(猪、牛人工授精)工作学徒期满。

  (二)中级家畜繁殖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家畜繁殖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该工种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家畜繁殖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该工种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家畜繁殖(猪、牛人工授精)工作6年以上;

  4、经家畜繁殖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取得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家畜繁殖工种毕(结)业证书。

  四、报名、培训鉴定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nth="7" year="2013">7月29日nth="8" year="2013">8月4日。由县(市、区)畜牧技术推广中心(站)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人员须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1份(附件1),交近期免冠小2寸证件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资格审核:由县(市、区)畜牧技术推广中心(站)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于nth="8" year="2013">8月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人员情况汇总表报(附件2、3),报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53),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培训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专用教材进行考前培训辅导。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53)组织考评小组,按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规范》组织鉴定。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项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联合颁发的《家畜繁殖工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五、收费

  根据宁夏物价局宁价费发 [1998]43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内  容

  培训费(元)

  理论考试(元)

  技能考核(元)

  合计(元)

  初级工

  200

  60

  70

  330

  中级工

  250

  60

  120

  430

  培训鉴定费由县(市、区)畜牧技术推广中心(站)组织收取,统一交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53)。需要培训教材的可以预订,费用按教材实际定价收取。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9号宁夏农牧厅综合楼14层。

  联系人: 黄红卫  0951-5169986

  封  元  0951-5169995

  E-mail:nxny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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