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畜牧法》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规范我区从事家畜繁殖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我站计划组织开展家畜繁殖工种(猪、牛人工授精员)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工种
鉴定工种:家畜繁殖工(猪、牛人工授精员)。
鉴定等级:初级工和中级工。
二、培训鉴定对象
凡从事猪、牛人工授精工作的技术人员和有一定专业基础并申请从事猪、牛人工授精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工授精工作1年以上或经正规培训取得相应学历毕(结)业证书的人员均可报名。
(一)初级家畜繁殖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家畜繁殖工种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家畜繁殖(猪、牛人工授精)工作2年以上;
3、从事家畜繁殖(猪、牛人工授精)工作学徒期满。
(二)中级家畜繁殖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家畜繁殖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该工种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家畜繁殖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该工种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家畜繁殖(猪、牛人工授精)工作6年以上;
4、经家畜繁殖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取得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家畜繁殖工种毕(结)业证书。
四、报名、培训鉴定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
2、资格审核:由县(市、区)畜牧技术推广中心(站)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于
(二)培训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专用教材进行考前培训辅导。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53)组织考评小组,按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规范》组织鉴定。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项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联合颁发的《家畜繁殖工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五、收费
根据宁夏物价局宁价费发 [1998]43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内 容 |
培训费(元) |
理论考试(元) |
技能考核(元) |
合计(元) |
初级工 |
200 |
60 |
70 |
330 |
中级工 |
250 |
60 |
120 |
430 |
培训鉴定费由县(市、区)畜牧技术推广中心(站)组织收取,统一交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53)。需要培训教材的可以预订,费用按教材实际定价收取。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9号宁夏农牧厅综合楼14层。
联系人: 黄红卫 0951-5169986
封 元 0951-5169995
E-mail:nxny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