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31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解决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工作,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宁开展业务的备案。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宁开展业务,只需向自治区安监局提交《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宁开展业务告知书》进行书面告知,不再进行备案。自治区安监局只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予以登记,不再发放备案证明书。各市、县(区)安监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层层备案。

  二、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报告质量的抽查。安全评价机构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升安评报告质量,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安全评价机构每季度要将工作业绩报送自治区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备查。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报告质量的抽查。其中,自治区安监局每半年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报告质量至少抽查1次并进行通报,各安全评价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

  三、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安全评价机构要强化教育培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建设,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评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事项。

  四、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79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监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安监总局。

  附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宁开展业务告知书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附件下载:

  af201307301545297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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