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宁夏 » 科技厅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15    浏览次数:3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财政厅等厅局关于《自治区整合科技资金加大R&D投入的使用(暂行)办法》,制定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实行事前科技查新备案,事后部门、专家鉴定或评估的方式。

  第三条 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

  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企业自主立项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20%的补助。

  第五条  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用联盟实施成功的研发项目和企业承接科研院所、高校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的项目,分别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和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20%的补助。

  第六条  企业获批的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项目批复的国拨资金额度给予20%补助。

  第七条  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按标准研制实际投入给予20%的补助。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第四至第七条相关类别,补助标准提高到30%;对创新贡献大、示范带动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上述相关类别,补助标准提高到40%。

  第九条  企业承担的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治区先期安排10%的引导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十条  以上各类补助标准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一条  成立由自治区科技、经信、发改、农牧、财政、党委政研室等部门组成的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及发布下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后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后补助资金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重点方向、领域发布申报通知。

  (二)后补助项目应当在企业自主立项时向自治区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并申请备案。

  (三)企业依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后补助资金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经信、发改、农牧等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县相关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对口部门。由对口部门会同财政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并行文下达。

  第十三条  申请后补助资金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国家重大项目引导经费的,需提交国家部委立项文件;申请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引导经费的,需提交科技厅的评审意见。

  (二)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请后补助资金的,需提交国家部委立项文件和项目验收结论。

  (三)申请研发补助资金项目,需提交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意见、项目验收证书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意见;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项目,需提交项目验收/评估意见、技术合同和第三方效益证明等材料。

  (四)经认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申请后补助资金,需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公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原文及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第三方核定证明等材料。

  (五)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后补助资金,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由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联合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六)对于项目支出结构复杂、经费投入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投资决算和研发经费投入的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后补助经费的项目应在申请当年完成并通过成果鉴定或项目评估;申请引导经费的项目应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活动费用核定范围依照自治区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宁科政字[2010]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四、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