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及陕西省专项规划调整的批复》(发改西部〔2013〕91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8—2015年)》,我厅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自治区2013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为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林业、水利部门的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同时,各项目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和任务,协调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尽快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和条件,全力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早发挥投资效益。
二、精心组织,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各地、州、市农业局尽快组织所属项目县(市),严格按照自治区核定的项目年度任务计划(详见附件1和2),分别参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详见附件3)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4),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任务和目标必须层层分解落实到规划批准的退耕还林区乡、村、退耕农户,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规模、地点、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等(退耕农民技能培训项目要明确培训机构),非退耕农户不许列入项目实施范围内。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杜绝重复建设地点和项目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重点要向困难退耕地区和困难退耕农户倾斜,认真落实困难退耕农户解决方案,着力扶持困难退耕农户,解决困难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
三、严格补助标准,落实工作经费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投资标准参照国家2011年提高后的投资标准,即南疆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每户补助中央投资3000元,农户自筹500元;其余地州每户补助中央投资2000元,农户自筹1500元。省柴节煤灶和太阳能灶分别每户投资1000元,其中中央投资600元,农户自筹400元。退耕农民技能培训项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8—2015年)》,每个退耕农民补助150元/人次,全部为中央投资。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各项目建设单位积极主动沟通,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按中央投资的5%落实项目工作经费,用于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用。项目工作经费,不得从中央投资中列支。
四、规范申报程序,按时上报材料
各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县(市)申报的农村能源建设和退耕农民技能培训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行文上报我厅计划财务处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我厅将对各项目县(市)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即将另行下发文件组织项目前期工作。
联 系 人: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 祖力开那
联系电话:0991—8565179
电子邮箱:xjnytjcc@126.com
附件:1.自治区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一览表
2.自治区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项目计划安排一览表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
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附件1:农村能源计划.xls
附件2:退耕农民技能培训计划.xls
附件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doc
复件4: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附件4附表(表1—表2)培训实施计划表和村级清单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