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环资〔2013〕1242号
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扩权县(市)发改局:
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河北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环资[2007]70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2013年上半年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批认定46家企业为河北省2013年第一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见附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在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hbdrc.gov.cn)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且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事项,不得擅自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需换发《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材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在今年10月底前将所换发新证及材料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备案。
四、省认定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环保不达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缴其骗取减免的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河北省2013年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