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金〔2015〕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市县建设,鼓励示范市县先行先试,发挥示范效应,并加快各地PPP项目落地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浙财金〔2015〕5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奖补资金旨在支持我省PPP示范市县建设,推动PPP项目签约、开工建设,保障PPP项目实施质量。
(一)对省财政厅确定的PPP示范市县,省财政给予500万元奖补,鼓励示范市县先行先试,发挥示范效应。
(二)对列入省财政推荐项目库的项目,完成签约的,省财政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综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项目签约并开工建设的,省财政再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0.1%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
第三条 示范市县名单由省财政厅根据《关于申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市县的通知》(浙财金〔2015〕63号)等规定审核确定。
第四条 奖补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各地上报项目信息审核确定。纳入综合奖补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纳入省财政厅推荐项目库;
(二)项目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并已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三)项目实施程序规范,符合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推广PPP模式有关规定;
(四)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五条 各地财政局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签约及动工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包括正式协议、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施工许可证等。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地上报的签约及开工项目进行审核,结合示范市县情况安排综合奖补资金。综合奖补资金原则上在预算额度内据实列支。已在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纳入综合奖补范围。
第七条 综合奖补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对市、县(市)财政年终结算。
第八条 综合奖补资金由市、县(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当地推广PPP模式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做好综合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综合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综合奖补政策落到实处,为推广PPP模式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项目。
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省财政将追回相关奖补资金。
第十条 综合奖补政策自2015年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