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话细则的通知》(浙财行﹝2015﹞116号)。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等规定,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二、 政策内容
(一)明确制度约束。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场所举办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对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都可以使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协议价格内签订合同。
(二)明确采购要求。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三)明确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上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四)明确处罚机制。
会议定点场所如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三、 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
解 读 人:苗林炯,联系电话:0571-87056587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