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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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1月15日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办: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以来,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山区经济发展工作,积极抓好山区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促进了当地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居民的持续增收。现根据各地在该项资金使用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经研究,对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产业平台建设项目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补助比例、项目实施计划备案等事项作出如下调整完善:
一、产业平台建设项目。产业平台类项目按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实行直接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其中业主为村集体且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的,可以提高到80%。
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特色产业发展项目补助比例,可按照与其他农口部门产业扶持政策相当的原则适当提高,但必须有以县为单位统一的政策文件。
三、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实行备案制,不再核准。备案后项目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浙财农〔2013〕607号、浙农办〔2014〕9号文件中有与此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5及以前年度已正式发文立项并补助资金的,其项目补助比例仍按原文件执行,不作调整。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