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2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保障,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目前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使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2011年,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浙政发〔2011〕4号),在我省初步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2014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对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我省临时救助制度需要作相应修订完善。

  二、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政策功能。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列举了临时救助适用于四方面原因造成的困难,既便于基层干部准确实施政策,又有利于困难群众对照提出申请。

  (二)扩大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从原来的本省户籍人口,扩大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流动人口,只要困难发生在我省的家庭和个人,都纳入救助范围。目前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未持证流动人口分别为700万和1700万左右,他们遇到困难,可按《办法》进行救助。

  (三)体现“救急难”的政策要求。规定了救助的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确保应急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要求在乡镇一级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紧急情况能送到困难群众手中,真正救急难。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审批流程,做到审批层级适中、简便快捷,遇到紧急情况能快速审批。

  (四)明确临时救助标准。规定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以杭州市区744元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例,3人共同生活的家庭,特别困难的情形可一次申请获得近2.7万临时救助款。这一标准是党和政府重视基本民生的体现,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反映。

  (五)突出困难群众的救助可及性。在乡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方便困难群众申请。申请人可委托代为提出申请;《办法》要求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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