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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

发布日期:2008-11-24    浏览次数:7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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