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