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5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发展慈善事业都作出了重要部署。去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近些年来,我省慈善事业也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募捐市场不规范、专业化程度不够、公信力有待提高、慈善氛围不够浓厚等等问题,影响制约了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慈善事业发展目标。

  到2020年,慈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培育和监管制度全面确立,慈善活动专业规范,慈善行为自主高效,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三大举措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

  一是完善慈善组织网络体系。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推动慈善组织向乡镇(街道)、村(社区)覆盖。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用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

  二是建设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慈善超市转型,拓展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务,鼓励和引导其成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是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确保慈善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三)从六个方面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是突出“扶贫济困”这一重点。二是推动慈善活动和项目创新发展。三是推进志愿服务发展。四是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五是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六是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四)着眼三个规范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

  一是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其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事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联合。二是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三是强化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四项监管措施确保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是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型组织,发挥慈善领域行业自律功能。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管理、监督能力。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与慈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网络慈善违法行为,由发起的组织或个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六)四项保障措施强化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开展“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三是推进慈善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四是营造良好慈善氛围。加快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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