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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13    浏览次数: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现就我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围绕建设创新型宁夏,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穿“四化同步”全过程,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突出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大创新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2.方向重点:坚持把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领域重点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提质增效扩规,集中开展品种选育改良、节水灌溉、高效种养、病虫害防控、加工贮运等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工业领域重点面向产业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五优一新”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民生领域重点围绕改善群众生活,主要开展地方病防治、人口健康、防灾减灾、食品安全、回医回药等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

  3.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社会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R&D)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8%以上;到2020年,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20%以上,全区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4%以上,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4%以上,全区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以上。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企业创新能力普遍增强,科技创新环境显著改善,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格局。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4.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成为创新目标提出、资源配置和组织实施过程的主体。对企业自筹资金开展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经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审核、评估、认定后,按企业R&D投入给予后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按年度(上年7月份到下年6月份)统一兑现。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自主开展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按企业年度R&D投入给予20%的补助。

  ——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联盟,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按企业年度R&D投入给予20%的补助;企业承接科研院所、高校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

  ——企业获批的973计划、863计划、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制定并经认证的国家、行业标准,按项目国拨资金额度和标准研制实际投入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按上述相关类别,补助标准提高到30%。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作用突出,前期研发投入较大的项目,经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认定,自治区给予一定先期引导投入,有的提高后补助比例。

  5.吸引和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进一步落实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政策,支持区外各类企业来宁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人才带成果来宁孵化、转化。对来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创业的团队、持有自主技术进行成果转化或直接商业化生产的企业,前5年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实验室、中试用房及相关科研设备,后5年减半收取用房、仪器设备租赁费,也可由企业一次性或分期回购。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及管理水平,促进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智能化及管理信息化水平。

  6.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投入科技经费、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经由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经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现有各项支持政策的同时,科技创新后补助标准提高到30%;创新贡献大、示范带动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标准提高到40%。力争到2020年,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400家,年产值过亿元的科技“小巨人”达到100家。

  7.加强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和保护。设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专项,鼓励区内外企业在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专利申请等。支持企业通过参股并购、联合开发、转让、独占许可、交叉许可等形式,开展专利商业转化。对科技人才以知识产权等入股创办的企业,可按50%以上的产权评估价折算股本金。知识产权部门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免费向社会开放。加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8.激发企业推动科技创新的社会责任。在推荐市(县、区)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时,要有企业科技领军人才、有重大科技贡献的企业负责人人选,把企业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贡献作为人选产生的重要依据。

  三、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9.加强科技宏观统筹。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资源统筹配置、科技规划及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宏观统筹,强化对自主创新(研发)、技术引进、成果推广(技术转移)的顶层设计,科学确定年度科技投入方向和重点,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快建设科技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科技创新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发布年度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指南。

  10.改革科技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项目形成机制和储备制度。企业研发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科技或有关部门备案;长期稳定支持科技专项,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定,科技厅监管;其它项目由行业部门和市、县(区)征集推荐,自治区科技厅协调统筹,相关部门和市、县(区)组织实施。完善科技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加强实施督导、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对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和审计方式,完善科技相关部门预算和科研经费公开公示制度。

  11.完善评价奖励机制。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办法,健全科技项目监督评估机制。从2013年起,适当提高自治区科学技术创新杰出贡献奖(个人和团队)奖金额度。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国家奖项标准,自治区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技术创新团队研发补贴、设备购置等。

  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12.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整合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投入资金,明确或调整有关部门和市、县(区)科技投入用于R&D的比例,增加R&D支出比重。每年财政科技投入增量部分主要用于R&D,从2013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用于R&D投入的增速达到30%以上。逐步提高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专项资金规模。到2020年,自治区、市、县(区)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国家财政科技支出比重。

  13.改进财政支持方式。建立公益性、基础性、社会性科技创新稳定支持机制。集中自治区财政R&D支出的20%左右,主要用于小麦、水稻、枸杞、马铃薯、葡萄、滩羊、肉牛等特色优势产业品种改良及荒漠化治理、生态修复、地方病防治等设立专项,开展科研攻关,连续支持5—10年。自治区财政R&D支出的60%左右主要用于煤炭高效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后补助。完善其他科技项目计划管理机制。自治区财政R&D支出的20%左右主要用于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及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环保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完善项目申报、评估、考核制度,提高投入效果。

  14.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建立金融科技定期融资对接机制,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等部门协调区内各类金融机构每年提供不低于30亿元的授信额度,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融资项目进行贷款贴息等。支持商业银行开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支持。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推进企业股权挂牌交易,支持发行各类企业债券。

  五、加强协同创新

  15.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各类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孵化器)、产业园区、技术市场和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信息网络、科技文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共享平台。建立科技资源共享补贴机制,引导区内科研院所、高校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实验室。加大科技特派员专项和科技扶贫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深化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银川高新区、石嘴山高新区等园区搭建公共创新和服务平台。科研院所、高校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创办实体,减免政府相关费用。

  16.加强高校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区内高校科研资源高效利用,加强学科群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高联合攻关能力。每年面向区内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实施一批创新研究项目。支持高校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积聚国内外科研人员协同创新。提高科研启动经费标准,促进高校科研活动与产业、区域经济紧密结合,支持高校与企业通过基地共建、校企联合等形式开展科研攻关,转化和推广科研成果。加强高校“双导师”队伍建设,推动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双向流动,鼓励企业家、技术创新带头人到区内高校兼职。促进科研教学互动,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17.推动科研院所改革发展。加快区属部门科研院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科研院所跨区域、跨行业调整整合。进一步深化宁夏农林科学院改革,完善学科建设和布局。新建动植物种质资源库、野外科学观测实验站和作物育种基地。鼓励农林科研院所领办创办创新联盟或集团,分类开展涉农技术应用及产业化开发等工作。继续支持各类改制院所开展公益性科研项目。

  18.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深化与国家大院大所、科技强省和国家高新区的科技合作,积极拓展与科技强国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建立对外科技合作专项,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中介机构与国内外相关单位开展科技合作。加快建设中阿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建立对外科技合作研发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中介服务基地。

  六、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19.大力引进培养创新人才。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各项人才计划和工程的统筹。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引进培养人才机制,自治区对企业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引进的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研究人员,自治区连续三年给予企业补助;对企业招录急需紧缺专业的大学生,自治区连续三年给予企业补助;对企业输送深造且按合同约定归来的硕士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20.完善科技人员激励机制。建立岗位绩效与薪酬收入相挂钩的分配机制,允许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完善科技成果权属和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鼓励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合办科技型企业。在职创业的,在完成单位分配任务且经批准的前提下,其非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转化、入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后可按高于60%的比例由研发人员及其团队自主分配,或以股权形式奖励。各级财政加大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资金支持,促进创新团队创新创业。

  21.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强化科协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举荐、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科研与科普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公开普及。加强科技学会能力建设,支持学术带头人、学科骨干进修深造、学术活动。推进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数字科技馆建设,构建区(市)、县、乡、村四级科普阵地。加大科普资源开发,推进大众传媒科技传播。

  七、加强组织领导

  22.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创新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强化统筹和协调,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协作分工、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纪委、组织、宣传、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科技创新重大问题研究,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人大要推进科技创新地方立法工作。

  23.营造创新氛围。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科技创新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的科学精神。以中阿博览会、中阿科技合作论坛、中国能源化工金三角高峰论坛、中国(宁夏)园艺博览会等为载体,大力开展科技成果展示和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24.狠抓任务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党政一把手抓科技创新的责任机制,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制,重点对财政科技投入、科技项目管理、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等进行考核。建立大中型企业、公益类科研院所推进科技创新的考核制度。建立科技创新调查制度,完善科技创新统计监测体系。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措施,分解落实任务,推进科技创新取得实效。

  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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