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本市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关于本市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积极应对当前外贸严峻形势,稳定本市出口规模,扩大进口贸易,保持服务贸易快速增长,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型升级,现就本市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效应
(一)深化贸易监管改革
整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各类贸易监管制度创新成果,搞好政策统筹衔接,发挥政策组合效应。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和检验检疫申报单证,创新试点进出口集中申报、内销选择性征税等政策措施,完善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扩大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试点覆盖面和企业参与范围,将“先进区、后报关”试点业务从海运整箱进口扩展至拼箱货物和空运货物。(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配合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二)复制推广经验做法
总结自贸试验区内贸易监管成熟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海关关于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工单式核销、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统一备案清单、集中汇总纳税、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卡口智能化管理、内销选择性征税等监管制度分批复制推广至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检验检疫关于区内货物预检验制度、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进境生物制品风险管理、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等创新措施推广至本市具备条件的其他口岸和企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配合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二、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一)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有效予以解决。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纳入市政府有关外贸支持政策的范畴,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力度,鼓励本市融资担保、再担保等专业担保机构进一步丰富服务产品、扩大担保范围,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融资担保等服务。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应评级管理措施,在报关、报检等环节设立“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完善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制度创新,优化商品进出境报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环节的监管和服务。强化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作用,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统计办法和数据分析制度。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优化物流、分拣、仓储功能,形成集聚和示范效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有序竞争。(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三)发展新型贸易业态
完善与新型贸易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支持和促进新型贸易发展。推进全球维修、检测基地建设,引进国际知名检测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推动全球维修业务发展。完善与融资租赁相关金融、税收等政策制度,推进融资租赁规模化、多元化、集聚化发展。发展中转集拼业务模式,实现国际货物可入区和国内、国外以及保税货物共库集拼中转,支持企业扩大国际转口、中转、中转集拼和沿海捎带业务。(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交通委、市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提升总部经济能级
制定促进贸易型总部发展政策,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吸引和集聚一批贸易型功能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及本土跨国企业建立集销售管理、供应链管理、资金结算为一体的国际营运中心,支持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积极推进外贸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在行业协会建立自律、信用评估平台,推动完善外贸企业信用记录管理,加大对各类外贸失信、欺诈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支持外贸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预警、组织、协调、公信等作用,规范企业行为,努力营造国际化、法制化的外贸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三、稳定外贸增长规模
(一)稳定出口规模
做强一般贸易。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服务,对产品质量提升、海外商标注册、特色产品研发设计等加以扶持。加强对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加强统计监测和绩效考核。提升加工贸易能级。进一步简化手续,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和无纸化作业,推动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储、物流、展示、检测、维修等功能拓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延伸加工贸易价值链条。扩大集成电路全程保税试点企业范围。支持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支持推动企业在境外建立各类零售网点、产品展示交易中心、仓储式物流中心、售后服务网点等境外营销网络,参与商务部和本市推荐的境外营销网络平台。编制支持本市企业出国(境)展览项目目录,优先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重点开拓新兴市场和“一路一带”沿线市场。(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扩大进口贸易
深化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传统专业贸易平台优势,重点推进机床、文化平台发展。发展保税展示交易功能,探索推广“前店后库”保税展销模式。制定国别商品中心认定标准,建设国别商品中心线下体验店,促进国别商品中心线上线下同步发展。建立3-5家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将在沪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扩大至上海期交所全部上市品种。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完善现有进口汽车营销体系。落实国家进口鼓励政策,加大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资源能源、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进口支持力度。研究探索进口信用保险政策。争取国家赋予上海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三)保持服务贸易快速增长
出台《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分析体系。认定和培育一批本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建设服务外包、文化贸易、中医药服务以及教育服务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创意设计、软件信息服务出口和技术贸易,培育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探索发展中医药旅游等新模式、新业态,支持本市生产性服务企业“走出去”。结合“营改增”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服务实施退免增值税。利用出口信贷,探索多元化担保方式,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力度,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境外收购和兼并重组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和交付中心。(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
(四)加快“走出去”步伐,培育本土跨国企业
鼓励企业通过并购、绿地投资等创新方式,开展对外投资。支持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参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境外供应链投资、整合和拓展,深度融入国际市场体系。支持企业参与境外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带动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设备、产品、服务出口,扩大本市贸易规模。简化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提高企业人员出境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改善公共服务政策环境,建立“走出去”服务平台,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集聚能力。(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外办)
四、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加快推进国际贸易信息互联互通
深化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货物申报、船舶进出口岸监管手续功能完善和拓展。实现“单一窗口”和自贸试验区信息平台的对接,简化外贸经营者资格备案流程。启动自贸试验区货物进出区相关项目上线运行。积极推动构建贸易便利化国际合作机制,启动APEC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口岸办。配合部门:市地税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
(二)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深化通关无纸化改革,推动许可证件联网。年内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率达到80%以上,并研究推进以电子申报、电子支付、电子签证、电子放行为一体的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结合“单一窗口”建设,在上海口岸全面推广“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完善“三个一”合作机制和实现方式。严格按照海关分类分流查验作业要求,提高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出口查验率1个百分点。总结“通报通放”、“快检快放”、“即查即放”模式试点经验,拓展工作模式运用范围。(牵头部门:市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加快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推动上海与沿江、内陆、沿边地区口岸通关协作与优势互补,尽快启动沪、宁、杭、甬、合5个直属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使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纳税、验放地点。深化完善长三角、川渝沪以及上海与中部六省的通关协作机制,扩大上海电子口岸与长三角以及长江流域地方电子口岸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研究创建长江流域大通关体制,探索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模式。(牵头部门:市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部门:市地税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四)进一步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完善结售汇管理,简化经常项目收付汇手续,在确保服务贸易交易真实、合理的基础上,企业可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应收付汇手续。将自贸试验区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放宽自贸试验区对外债权债务管理,取消对外担保和向境外支付担保费行政审批,放宽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牵头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五、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完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质量和效率。简化出口退税审批流程,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限,缩短税款退付在途时间。对按照规定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税加快办理进度,确保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从退税申报受理到退税审核审批的全程业务处理。试点建立“出口退税诚信分级管理制度”,对通过认定的税收诚信企业提供出口退税便利。(牵头部门:市地税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委)
(二)完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
结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完善本市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合理调整区(县)新增出口退税分担比例,缓解区县出口退税压力,增强外贸主体竞争力。(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委、市地税局)
(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扩大本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外贸稳增长重点企业、小型外贸企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出口以及新兴市场出口的支持力度。用好“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政策,加大对本市海外工程承包企业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拓展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鼓励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一步改善服务、优化流程,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争取全年承保规模突破245亿美元。(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和单位:市金融办、上海保监局、中信保上海分公司)
(四)改善融资服务
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债券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上海中小企业在内的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有效运用外贸领域信用和担保平台信息,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创新贸易类信贷融资,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有竞争优势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结合货币信贷政策导向综合评估,对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工作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正向激励,提高外贸融资的投放意愿和供给能力。(牵头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配合部门:市商务委、上海银监局)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优化完善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修订上海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聚焦外贸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重点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国际市场以及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建设,培育出口自主品牌,建设对外贸易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全面发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扩大企业受众面,逐步建立项目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六)清理进出口环节收费
推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全面调研梳理本市外贸企业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和清理相关收费行为,形成收费项目和标准清单,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少收费环节,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口岸办)
(七)加强贸易摩擦应对
充分利用本市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站网络和行业组织应对技术性措施示范基地,加强贸易摩擦应对的组织协调。发挥进出口公平贸易公共服务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企业应对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完善中小企业集体应诉机制,提高中小企业应诉率。加强与中央部门、商协会以及本市各相关单位的协同、配合,提升贸易摩擦应对成效。加强贸易摩擦数据统计分析,跟踪产业运行情况,及时反映本市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等情况。(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
各区县、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外贸作用地位的认识,把外贸发展作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作为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要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域实际和各自工作职责,主动作为,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横向紧密衔接、上下有效联动的外贸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服务意识
各区县、各相关单位要把落实支持外贸稳增长政策措施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提高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做好服务工作。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充分发挥上海外贸调查监测系统作用,掌握外贸发展政策效应和企业诉求,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项目导向的原则,服务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区县、各相关单位要围绕各自承担的任务,抓好具体落实。市政府将组织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