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新政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2

  从2015年12月31日起,慈溪人不再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统一登记成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我省11个试点县(市、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与此同时,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这项改革的红利惠及更多群众。
新政策实施后,普通老百姓到异地落户会不会更便捷?怎样才能避免“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尴尬?农民进城,又能享受到哪些贴心的配套服务?就这些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省公安厅有关专家为您解答。
  县(市)落户更宽松
  《实施意见》明确,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县(市)落户政策主要以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就业、引进人才、投资人员等类别来设置落户条件,新政策只保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这一条件,让迁移户口更为便捷。
  户口迁移更自由
  《实施意见》明确,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城区可根据实际,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同时明确,实行省内户口自由迁移,本省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在除杭州市城区以外的本省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这是我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这项政策实施后,比如你的户口原本是在绍兴某城镇,只要在宁波、温州市区买房子,就可以将户口迁过去。”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解释。
《实施意见》还规定,除本人主动申请以外,本省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不办理户口迁移。也就是说,大学生毕业后,户口可以从原籍直接迁到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从而省去大学生户口迁进迁出的麻烦。
“通过调整,我省将制定全省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性。”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说。
  市民农民皆居民
  两年前,德清县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壁垒的改革探索备受瞩目——全县43万城乡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民“零门槛”实现“城市梦”。截至目前,该县存在城乡差别的33项配套改革,除3项有利于农民的政策没作调整外,其余全部实现城乡并轨。
接下来,我省的改革步子将迈得更大。《实施意见》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这意味着,我省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人口身份差异标识将被取消,真正实现人的身份平等,从而助推城乡一体化发展。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说,《实施意见》同时明确,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公共服务更均等
  国务院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已于2016年元旦起施行。事实上,我省早在2009年就已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
记者了解到,以往的居住证制度重在“全员发证、全员服务”,而新政策将在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根据“新居民”的居住年限和对社会贡献大小,设置相应的公共服务,以更好地体现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精神。
在嘉兴等6个市、县(区)的试点基础上,我省将逐步推广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让我省2300余万名“新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我省还将深入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比如探索开展公民亲属关系认定工作,杜绝“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奇葩现象。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有效实现“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
  配套改革同步推
  在户籍制度自身改革的同时,各项配套措施如何落到实处,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具体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各方面。
比如逐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就地参加初升高及高中毕业就地参加高考的升学考试办法。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没有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记者了解到,我省各地市将于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措施。4月30日前,省级有关部门也将制定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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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的历史回眸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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