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工信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5年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规范申报程序,提高扶持项目质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拉动作用,根据《云南省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及分类
2015年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向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建设项目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创业基地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倾斜。当年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扶持。专项资金具体分7个专项予以扶持,每个项目限选1专项申报。
共性要求:
1、申报企业要求是已经注册成立2年以上,可提供上一年度企业产销数据的。具体时间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时间为准;
2、申报项目的投资额及建设周期以投资备案证载明数额为准;
3、除个别项目外(具体参见附件1要求),企业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以及所申报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格式请参照附件8);
4、申报项目的所有材料必须一次性提供完毕,后期补充材料的项目视为申报材料不齐项目,不予扶持。
(一)“专精特新”专项
重点支持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的中小企业建设项目,特别是省级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建设项目。
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需有建设周期是2014年12月以前开工建设,2015年底前竣工投产的在建项目,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并在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4)的项目介绍中说明符合哪项要求。
1、2014年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证书的企业;
2、2014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
3、2014年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
4、2014年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订、修订的企业;
5、2014年企业引进“两院”院士、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
6、申报企业2014年与大企业、大集团配套产品比例超过50%以上的项目;
7、已认定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除第四批新申报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外,需在“成长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平台”连续报送企业数据三个月以上(以平台数据为最终结果,2016年将要求连续报送数据六个月以上)。
(二)小微企业发展专项
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利用地方资源优势,从事精深加工出口创汇、吸纳就业、技术创新的项目。
申报要求:
1、利用地方特色优势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
3、项目建设周期为2014年12月以前开工建设,2015年底前竣工投产。
(三)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
重点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针对贷款相对较多的项目予以贷款贴息方式的补助。
申报要求:
1、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是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2、企业需有申报项目建设方面未到期的贷款(长、短期均可);
3、贷款额度占项目总投资额的50%以上。
(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及信息化建设专项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开拓市场,利用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项目,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为自己或其他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项目,及中小企业为提高生产管理、营销水平、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两化”融合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申报要求:
1、在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或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自有产品的项目,年销售额要求达到1000万元以上;
2、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为其他企业用户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项目,要求年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或收费注册用户数超过5000个;
3、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是2013年12月前已建成,实施效果好的项目。
(五)营业收入上台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专项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重点支持以下两类民营企业及项目:1、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营业收入每上百亿元台阶的民营企业,奖励300万元;2、对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民营企业项目,按引进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助。
申报要求:
1、申报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和2014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审计报告以证明营业收入的实际数额;
2、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需要:⑴提供行业协会或海关引进首台套设备证明材料;⑵引进设备总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⑶要求是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底前引进的工业生产及研发设备。
(六)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
重点支持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业绩补助项目。
1、优先支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配套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融资、咨询、培训、创业等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2、小企业创业基地 (微型企业孵化器、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改造现有场地以及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申报要求: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内建成,于2015年底竣工使用的在建和改扩建项目。
3、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业务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服务业务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机构服务支出额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业务补助,要求平台年服务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补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机构服务支出额的30%;
4、继续支持融资服务创新和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对在新型融资模式(P2P等)成功融资的中小微型企业,项目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对其担保费用和融资服务费用分别予以1%的补助;引导和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对其产生信用评级费用予以每户不高于5000元的补助。
(七)鼓励设立引导基金、调头资金专项
重点支持州(市),县(市、区)政府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基金或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调头专项资金。
1、按照中央、省级财政政策导向,针对州(市),县(市、区)主动适应公共财政预算改革新方向,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基金的,给予相应资金扶持,作为新设立引导基金的资本金补充。
2、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针对州(市),县(市、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设立贷款专用的调头资金的,给予相应资金扶持,作为设立调头资金的补助。
二、扶持方式
资金扶持分为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以其它方式筹集资金的项目,给予无偿补助。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扶持方式。其中: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流程
企业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并行方式。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必须保持一致。
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复)印,并按各专项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否则不予审查。各专项材料要求具体见附件1。
网上申报流程: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登录“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http://116.52.249.87:7002/netrep),首次使用系统请按《用户操作指南及注意事项》先进行注册,已注册用户请直接登录系统,相关附件需扫描上传,根据提示完成注册、项目申报工作。网络申报的技术性问题请咨询久其软件公司,电话:0871-63618097转607。
特别提示:网络申报后期容易出现网络拥堵现象,请申报企业尽量提前网报完毕,以免造成网报失败的情况。
纸质材料申报流程:项目申报采取逐级上报方式,省级部门不接受企业单独提交的材料。项目单位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后经州(市)工信委、财政局选取上报,经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核,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四、工作要求
(一)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每个申报项目必须逐级盖有县(市、区)、滇中产业新区,州(市)两级工信委和财政局公章,省财政直管县申报项目盖有县(市)工信局、财政局和州(市)工信委公章,推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民营中小企业项目,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二)各地要公开组织项目申报,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和网上审核意见。各地工信委和财政局对本地区所推荐的项目负责,同时,针对所上报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要向相关贷款银行函证贷款的真实性,并提供函证材料。滇中产业新区及每个州(市)申报项目数控制在40个以内。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精神,各州市上报贷款贴息项目个数不低于总项目数的40%。
(三)网络申报时间要求:企业申报时间截止2015年3月15日,县级审核时间截止2015年3月25日,滇中产业新区及各州(市)审核时间截止2015年3月31日。
(四)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应对推荐申报企业的项目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联合形成申报扶持项目文件,连同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于2015年4月5日前报省工信委1份。同时,需向省财政厅报送联合申报扶持项目文件1份。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联合申报文件、企业项目申请表(附件4)、汇总表(附件6)和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附件7)要做成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本通知可登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ynetc.gov.cn)、云南省财政厅网站(www.ynf.gov.cn)、中国中小企业云南网(www.smeyn.cn)、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http://www.ynsmes.cn)查询。
联系人:省工信委 中小企业处 王铮
电 话:0871-63512824
E-mail:ynsmegov@126.com
联系人:省工信委 企业服务体系处 丁富涛
电 话:0871-63518307
Email: dingfut@126.com
联系人:省财政厅 企业处 朱彤
电 话:0871-63644159
E-mail: cztqyczh@126.com
久其软件公司电话:0871-63618097转607
附件:1.各专项材料及装订顺序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统计表
4.云南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5.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一、表二
6.2015年云南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汇总表(州市填写)
7.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州市填写)
8.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内容提要)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