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尾矿库汛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9    浏览次数:5

豫安监管办﹝2013﹞48号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尾矿库企业:

  为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汲取我省近年来尾矿库成功度汛经验,今年继续采用评估检查的办法,排查、治理尾矿库存在的事故隐患。现就做好尾矿库汛前安全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尾矿库企业要落实检查及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

  (一)检查的对象。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运行库、暂停库和试运行的基建库。

  (二)检查的主体。尾矿库企业是汛前尾矿库安全检查的主体。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成立自查组,明确自查工作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依照《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评估检查报告》(附件1)逐项检查打分,评定安全等级。不涉及项依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确定。

  (三)结果分级。检查按百分制折合后分为三个等级:85分以上的为一级;60 -84分的为二级;59分以下的为三级。

  (四)隐患整改。对自查出的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度大汛条件的尾矿库,尾矿库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方案,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汛期前完成整改任务。

  (五)评估报告呈报。尾矿库企业对隐患整改完毕后,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提交《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评估检查报告》和《尾矿库核查申请表》(附件2)。企业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安全监管局要落实核查责任

  (一)评估报告的核查。负有日常监管的市、县安全监管局在收到《尾矿库核查申请表》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评估检查报告》后,应组织有关尾矿库专家组成核查组,专家应从省、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核查组是核查工作的主体,受安全监管局的委托,对尾矿库企业评估检查报告内容逐项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提出整改建议。

  (二)隐患整改监管监察。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依照专家核查结论,实施分级监管、分级执法。对核查结果为一级的尾矿库,可同意其运行,同时要求企业对安全隐患实施整改;对核查结果为二级的尾矿库,应下达隐患限期整改指令,隐患整改完毕、经复核达到一级标准后方可同意其恢复运行;对核查结果为三级的尾矿库,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暂扣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隐患整改完毕,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同意其恢复运行。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罚,或提请省安全监管局吊销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三、有关要求

  (一)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豫、省管企业的尾矿库评估报告进行核查,对县级安全监管局的评估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立即开展尾矿库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并在5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尾矿库安全核查及隐患整改工作,确保汛期尾矿库安全。

  附件:1、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评估报告(试行)

  2、尾矿库安全条件评估核查申请表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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