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13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6年1月5日印发,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8号),将农作物种业确定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对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升创新能力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各省(市、区)制订实施方案。

  从我省情况看,种业企业多数由原来的国有种子公司改(转)制而成,规模小、实力弱、研发投入少,普遍缺乏商业化育种人才、技术、优异种质资源,迫切需要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与科研院校的合作交流,加快引进育种人才技术和资源,加快构建研发机构,提升科研育种基地和种子生产加工能力,促进成长为有竞争力的种子企业,培育一批符合生产和市场需求、环境友好型的农作物优良品种。

  二、出台过程

  一是深入调研。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和农业部、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人员先后赴相关科研院所和种业企业,深入了解我省种业发展现状,分析制约种业发展的瓶颈和原因,收集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起草提纲。二是起草初稿。根据调研结果,在广泛借鉴汲取兄弟省出台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初稿,并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三是征求意见。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和设区市征求意见。四是完善定稿。根据各有关省级单位和设区市反馈的意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整理,同时再次向相关厅局征求意见,对《意见》内容作了相应完善后请省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后进行正式办文程序。

  三、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深化种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大对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功能性基因克隆、育种材料创新等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育种协作攻关组织模式、育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品种审定制度,着力选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二是加快建立商业化育种资源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办的种业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股权多元、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实现事企脱钩。优先认定完成企业化改革的科研院所或企业自建研发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

  三是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企业。鼓励骨干种业企业按照“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做强做优”的原则开展不同形式的兼并重组,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种业企业的资本注入,积极推进种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入推进国有科研院所、国有种业企业、民营种业企业合作,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和育种创新材料,建设高标准种子生产基地,构建“互联网+”种业电子商务营销平台,奖励企业自主育成的突破性或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推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和种子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育种研发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省农信联社、省农发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重点支持培育省级以上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
四是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青年教师到种业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种业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也可以带着项目、成果到种业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其人事关系5年内保留在原单位。
五是进一步明确种业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比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可按照60%—95%的比例奖励给完成人及其团队,允许国有种业企业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层采用股权激励(增量持股或增量奖股)、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奖励。
六是建立健全公益性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利用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探索建立浙江省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加快建立种业科技成果管理数据库并有序向社会公开;加快完善种质资源保护管理体系;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其公益性资源的作用。
七是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加大对种子生产基地扶持力度,支持种业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种业企业的种子加工、晾晒等配套设施用地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2015〕9号)规定执行。探索开展种子保险,率先开展水稻制繁种与种子质量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省级有关部门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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