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对2013年蔬菜标准园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了公示(新农计〔2013〕208号),公示期间,我们接到反映克州阿图什市瑞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后经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进一步了解和实地核查,发现该合作社不具备承担蔬菜标准园项目实施条件,经研究讨论,拟由参加评审的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城关乡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项目。现补充公示,公示期延长至2013年9月18日,如有异议,请书面文件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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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