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从服务经济发展、推动我省经济提质增速,以有序化解制约发展的历史难题的角度出发,我省印发了《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落实《工作方案》,统一认识,加强协调,我们从出台背景、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期,我省在开展国务院部署的环保大检查工作中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各地大量存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成和在建的建设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在建项目”、“未批建成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从改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发展角度出发,迫切需要依法依规做好化解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绿色发展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约束性要求,实事求是地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既服务企业发展,更严格环境管理,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努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方案确定2014年12月31日前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列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明确了属地负责、依法行政;统筹兼顾、实现共赢;从严从实、分类清理;密切配合、加快推进的清理原则。力争到2016年6月底,通过备案“完善一批”,“整改规范一批”,“依法关闭一批”等工作,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
《工作方案》确定了4条重点任务及工作要求:
一是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并按照以下“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红线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后,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备案,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全面满足“4条红线”要求,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但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符合“4条红线”要求的,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存在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以及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对2015年1月1日后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此次清理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现行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是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要求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明确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同时,对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项目,环保验收下放给市级环保局。
四是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质量,方案提出了3项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工作指导。由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指导协调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要求各市要建立相应工作组织落实机制,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二是明确工作责任。各市人民政府是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市长负总则。三是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