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四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7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体服务,结合全省公共文体服务实际情况,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本《意见》,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转发。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正文和附件。
正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体系,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浙江特色的公共文体服务资源配置机制、供给机制和公众评价机制。第二部分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了界定。购买主体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也可购买公共文体服务。承接主体为:具备提供公共文体服务能力,依法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社团,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第三部分明确了购买机制和保障措施。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定承接主体,规范购买公共文体服务流程,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各级购买主体要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购买服务标准,完善采购方式、评价机制和合同类型,同时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文体服务的事业单位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第四部分提出要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完善监管等方面加强管理。第五部分强调要加强诚信评价,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信用档案,发现承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追究;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其再次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工作,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指导推广目录》主要涵盖公益性文体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体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体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体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对外对港澳台文体交流等6个方面49项目录。全省各级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有计划地逐步纳入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年度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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