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3〕26号
省骨干煤炭企业,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各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良性互动,扎实做好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试点省份的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煤矿企业中推行安责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安责险的重要意义
安责险是我国借鉴国际上通行的风险管理做法和经验,为分散企业灾害风险、保障从业人员权益而设立一个公益性质的商业险种,是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的一项有利于分散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性、创新性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企业的重要举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安责险推行工作,坚持把安责险作为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事故预防、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以推广。我省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安责险试点省份之一。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推行安责险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了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全省各煤矿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责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加快推进落实安责险制度。
二、推行安责险的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责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主动拓展安责险业务。在安全准入、事故预防、教育培训等方面,研究出台一些有利于煤矿积极投保的政策措施,提高煤矿投保积极性。
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尊重投保煤矿和保险机构的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达到投保煤矿、保险机构互利共赢的局面。
坚持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充分测算煤矿安全投入、事故损失等安全生产费用开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安责险保险费率,不过多增加投保煤矿的经济负担。
三、处理好推行安责险中的一些重点问题
(一)参保企业和范围。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企业中推行安责险。参保煤矿企业可以采取记名或不记名方式,对井下作业人员和工作岗位虽然不固定在井下但工作职责主要在井下的有关管理、技术人员投保。安责险的保险范围主要是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承保机构或中介机构与参保煤矿企业协商确定,须符合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费率标准。保险费由煤矿企业全额承担,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为鼓励煤矿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保机构应当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1.对被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煤矿、无出险记录的煤矿,保险费率在原费率标准上给予下调。
(1)国家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费率下调20%;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或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费率下调15%;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费率下调10%。
(2)企业上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率下调5%,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率下调10%,企业连续五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率下调15%。
上述两项不重复计算。
2.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并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在原费率标准上予以上浮。其中,企业上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率上浮5%,企业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率上浮10%。
(三)保险责任和保额。省内参加安责险的煤矿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承保机构按死亡1人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赔付,伤残人员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根据事故等级和支出情况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付。
(四)投保年限。煤矿企业的投保期限为1年。到期后按规定的保险费率及时续保。
(五)保险承保机构和中介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原则,确定省内安责险的承保机构组成共保体和保险中介机构。
(六)做好有关险种的调整和转换。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安责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责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煤矿企业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责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责险。
四、推行安责险的相关工作要求
(一)全省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责险的推行工作,广泛参与,积极投保,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积极做好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承保机构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治理隐患的意见及建议,应当虚心听取并认真予以落实。
(二)保险承保机构要注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性投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和事故预防工作,增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日常防范和理赔服务方案,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做到诚信经营、热情服务。
(三)保险中介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安责险的推行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经纪等中介服务。积极参与安责险的宣传与推广工作,协调处理好保险公司与投保煤矿企业的关系,督办事故理赔,维护投保煤矿企业、煤矿职工和承保机构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安责险信息报送制度。承保机构和中介结构应每季度将煤矿企业的参保和理赔情况分别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安全监管局邮箱:hnajjfgc@163.com
河南煤监局邮箱:zfjdc509@126.com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