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0    浏览次数:4

  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制定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通知及费减备案材料审核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代办处将对申请人办理费减备案的手续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开通专利费减备案统,申请人需自行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登录地址:http://cpservice.sipo.gov.cn)完成信息的录入、预览、提交等。即日起允许申请人按照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予以批准的费减备案请求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生效。

  二、申请人可以面交或者寄交备案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应在完成网上备案之日起务必在20个自然日内将全部所需的证明材料提交至规定代办处,否则将影响您的费减审批。

  四、备案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

  (一)对于个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证明文件应为原件,不能是复印件或者扫描件,月均收入应低于3500元(年4.2万元)。

  (二)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年度(或上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0万元。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证明材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应当与费减备案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喆  许婉烨

  联系电话:0451-51920503

  哈尔滨代办处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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