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2015年国务院加大改革推进深度和广度,印发了《关于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我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精神和统一布置,成立浙江省政府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印发《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浙江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8号)。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要求,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5〕36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国发〔2015〕29号和财税〔2015〕45号文件要求,由省级政府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本地区收费基金的政策措施,公布省级收费目录清单。对此,在前期对各地和省级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的基础上,我省印发了《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内容
《通知》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拟定,征求了省级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基本采纳了省级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主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强制垄断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三大块内容。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取消、降低一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个人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分工。结合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头推进改革原则。此次收费清理改革与以往不同,涉及面广、层级多、情况复杂,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和省物价局五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自提出相应的清理规范意见和取消、调整和规范收费的方案以及政策措施,在推进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改革框架下分头推进。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1.谁立项,谁负责清理。对省级设立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省以下设立的以及省级部门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向国家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供国家决策。我省清理规范后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是我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我省执行的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公布的目录为准。
2.对小微企业一般不再收费。清理后保留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进行全面减免。
3.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条件成熟可由市场配置的事务性收费转由市场调节。属于资源性的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转为国有资源(产)有偿使用收入。对已经明确执行期限的收费,在执行期满后即行停止征收,项目取消。本次清理工作,共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出6项属于资源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仅3项。
4.按照普遍性降费原则,降低一批政府性基金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对国家设立由省级确定收费标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选取收费金额较大、收费额增长过快、企业反映较多、反响强烈的收费进行普遍性降费。近年已实施减免的收费不再重复叠加减免。本次清理工作,对2项政府性基金和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征收标准。
5.研究完善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制度。随着“营改增”和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的不断推进,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制度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完善,进一步营造服务企业的公平市场环境。具体由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地税局另行研究制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五)强制垄断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加强强制垄断性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监管。在收费清理的基础上,编制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目录清单落实工作。降低气象等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部分尚未纳入国家、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相关且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收费另行制定规则和办法进行管理。
(六)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有关部署,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强规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规定报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订购刊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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