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1    浏览次数:2

  黑政办发〔2016〕6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三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政府部门副厅级以上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宣誓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条 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委托副省长主持并监誓。

  第五条 宣誓仪式应有固定场所,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着正装,面向国旗或国徽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员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报宣誓人员姓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员中确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领誓人先报姓名,其他宣誓人员同时或依次自报姓名。

  第七条 宣誓人员所在单位应派人参加并见证宣誓,参加人员数量根据宣誓人员数量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在省政府任命文件签发后15日内进行,特殊情况可以推迟宣誓时间,但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因故未能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应当另行安排。

  第九条 宣誓仪式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十条 宣誓仪式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筹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任命的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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