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三、除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四、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计量业务部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