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我区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3-11-13    浏览次数:1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通知》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通知》还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通知》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养护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公寓、农村幸福院、托老所(站、点)等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托养、康复、养护、精神慰藉服务的机构。申请办理税收减免时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到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相应的减免税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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