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立法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置管理

发布日期:2013-08-02    浏览次数:2

  日前,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加强了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相关管理。

  据有关资料,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核技术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数量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个别单位、企业为降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费用,将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闲置、遗弃或擅自处理,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处置保障机制。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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