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土工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01-26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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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执法〔2016〕2号

投诉人:浙江土工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上虞市道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

被投诉人: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沈半路257号7205室

法定代表人:柯翔郞

  因对被投诉人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压力机微机控制电液伺服压剪试验测试系统等项目(编号ZJJKY2015-GK-00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评审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浙江土工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同日受理。相关当事人已送达投诉书副本。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我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投诉人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招标代理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经过再三催促,直至2015年11月18日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作出了一句话“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回复,未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对质疑事项审查、分析核实,回复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根本没有予以实质性的答复。我公司在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查看了中标单位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清单中并没有产品“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而我公司提供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计量器具形式评价报告”就包含该产品。该产品是检验水泥质量最主要的计量产品,是大小两个压力,一个是300KN,一个是10KN。如果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获得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请贵处予以查验,证明领证产品是该两个压力。我公司认为此次评标结果存在严重问题,应重新审核此次评标结果,还我们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形式评价报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一、本项目于2015年9月1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截至报名时间共有7家单位参加递交投标文件,2015年10月12日开标,评标委员会依法由从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人及业主代表1人组成,经评审,推荐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中科仪器有限公司为第二候选人,2015年10月1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本项目尚未签定政府采购合同。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程序。

  二、2015年10月21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我方立即与采购人联系,并一起就质疑的内容对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确认该公司提供产品“微机控制电子压力试验机CDT系列”具有上海市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8年10月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上网查询了相关资料并联系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7日向我方提供了相关文件,我方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了质疑回复。投诉人对我方回复不满,要求由他们对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进行查验,因评标过程相关资料保密且需对其他投标单位的技术资料保密,我方无权私自提供相关投标人的投标资料,以所我方予以拒绝,期间,我方与投诉人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解释。

  三、2015年12月3日,我方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质疑内容进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一致认定投诉人所质疑的内容不成立,我方也将复核纪要发送至投诉人邮箱。综上所述,投诉人所质疑的内容不成立,本次评标结果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情况。被投诉人提供了采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项目评标资料、质疑回复、评审复核会议纪要、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及计量器具形式评价报告等证据。

  中标供应商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述称:一是我方投标产品CDT系列取得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型式批准证书。二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10月8日发布的《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部分)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第27点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等,全文中其他条项亦未见“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此计量器具名称。三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39-2014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表中第3项概述中描述:借助附件,也可用于抗折、弯曲、剪切和剥离试验;在“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标准中4.2.6条中明确规定,抗折强度也可通过抗压强度试验机来测定,也即一台压力试验机通过增加相应夹具,亦可符合相应检测标准需求,并不一定非要投“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这种产品。中标供应商提供了《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部分)公告》(2005年第145号)摘录部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1-2009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39-2014标准、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2008G50-40-610380)、微机控制电子压力试验机CDT系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沪制02270216号)、微机控制电子压力试验机CDT系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008F297-31)、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2008G50-40-610381)等证据。

  采购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述称:中标供应商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投标所提供的产品“微机控制压力试验机”符合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4.2.6条和规程JTGE30-2005《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T0506-2005中关于抗折试验机以及抗压试验机的要求,相关参数对照我院提供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无偏离。采购单位未提供其他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本项目于2015年10月12日开标,共有济南三越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浙江中科仪器有限公司、浙江土工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辛克试验机有限公司、上海华龙测试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人。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投诉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了质疑回复。二、招标文件4.1技术标准化和规范规定:本次采购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必须符合与其相关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及规范,对国家规范有强制性规范或条例或认证要求的设备或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或材料应符合该类要求;4.3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规定:适用于水泥、胶砂、砼芯样、耐火砖、金属制品及其它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符合《GB/T2611-92》《JJG139-1999》《GB/T17671-199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三、本机关将中标供应商的答辩意见及有关证据提交投诉人举证质证,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明中标供应商制造销售“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产品应当取得“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主张证据。经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函证,其回复:来函所称(采购人需要采购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要求适用于水泥、胶砂、砼芯样、耐火砖、金属制品及其他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符合《GB/T2611-92》《JJG139-1999》《GB/T17671-199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本机关注)符合《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GB/T2611-2007)、《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检定规程》(JJG139-2014)和《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等相关标准要求,且具备测量水泥抗折、抗压强度功能的“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属于压力试验机范畴。压力试验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第27种“材料试验机”中的“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须申请办理计量器具形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本机关查明,中标供应商所投的CDT系列压力试验机产品具有压力试验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四、本项目按规定进行开标、评审,评审专家从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商务资信等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符合相关规定,评分结果未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投诉人未提供、本机关也未发现评审过程中有影响公平公正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关于“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未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其生产的CDT系列产品无需取得“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型式批准证书的答辩意见,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回函意见相符合;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相关制造许可证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若认为中标供应商违法制造“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二)被投诉人所称因查询资料或等待中标供应商提供答复意见等原因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人质疑进行答复,以及未告知投诉人延长质疑答复所需的时间及理由的行为,确属不当,对此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不影响投诉人的投诉和本机关的处理。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关于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压力机微机控制电液伺服压剪试验测试系统等项目的采购过程及评审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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