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4    浏览次数:1

  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局、局属各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李斌省长12月31日签发第245号政府令公布施行。根据清理要求,我局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有两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延期缴纳税款一百万元以上的审批),取消一项(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国务院第六批决定取消的项目),下放三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十万元以上的审批),转变工作方式的一项(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未列举的纳税人适用税额的审批,需报省政府审批)。请各单位对照清理结果,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做出安排,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政策法规处联系。

  政策法规处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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