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2

  如今,电梯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最常用的“交通工具”。然而,今年以来,国内发生多起电梯安全事故,频频令人感到不安。

  为了让“夺命电梯”不再发生,浙江可能将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切实加强电梯风险管理,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化解电梯责任纠纷。日前,省质监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

  浙江拟引入电梯安全责任险

  就像汽车必须投保安全责任强制险一样,浙江的电梯可能也要“参保”了。日前,《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提出,要在全省范围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通过引入电梯市场化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灾害预防、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妥善处理电梯事故责任赔偿,避免或减少相关法律纠纷。

  浙江是电梯生产使用大省。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省使用登记各类电梯31.07万台,其中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22.47万台,占72.3%;全省电梯总量仅次于广东、江苏,位居全国第三,并以每年15%的速率增长。

  然而,由于电梯使用维保主体责任不清、大修改造更新安全投入不足、老旧电梯安全风险逐步凸显等现实问题,近年来,与电梯相关的故障救援、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此外,当问题发生后,由于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甚至维保单位权责不清,导致索赔困难,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为了破解这一现状,此次《通知》提出,通过推行覆盖电梯所有权人、使用管理者、电梯维保方等各环节的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从而逐步建立起商业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发挥费率差别调整的杠杆作用,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电梯安全风险,提高我省电梯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

  据了解,作为特种设备,电梯安全责任险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已经有了支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就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而在今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曾组织过一次电梯安全网络调查,其中一项调查为“电梯是否有必要参照汽车等产品投保强制安全责任保险”,结果显示,84%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

  或探索共保体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根据《通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选择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电梯等先行开展,并逐步覆盖所有电梯。

  此外,电梯安全责任险的推行,将按照“广覆盖、低费率、一方投保、多方受益”的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合的电梯责任保险经办模式。鼓励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共保体模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通知》要求,各地应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选择电梯拥有量大、分布相对密集的地域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巩固提升试点经验后稳步推开。同时,省质监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并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总结、推广适合我省的保险经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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