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1    浏览次数:1

 

厅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5年12月30日

 


浙江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厅名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原则上免费向社会公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审查政府信息保密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主要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目录、指南,起草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指导督促厅有关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厅有关单位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承担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具体事务;

(二)制订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细化目录;

(三)按职责分工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信息咨询和依申请信息公开等事宜;

(四)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各单位分工如下:

厅办公室:承担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厅办证专窗)的日常工作,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统一受理、分解协调和审核答复工作,做好公共查阅点(设在厅档案室)的日常工作,具体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领导信息、岗位责任人、工作规则、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重大决策、计划总结、应急管理、工作动态、行政许可结果、其他业务公告等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厅政法处:负责农业政策、涉农法规、法制监督、行政复议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解读、行政复议决定等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厅计财处:负责农业发展规划、项目资金安排、财政支农政策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规划信息、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等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厅科教处:负责农业治水、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科技创新推广、农民科技培训、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

厅经管处:负责土地承包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负担监管等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厅产业处:负责农业“两区”、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品牌培育保护、电子商务建设、自然灾害防御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统计分析、预警及应对情况等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厅质监处: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农业标准化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监督检查结果、应急管理等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厅人事处: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培训教育、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农业专业职称评审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机构概况、人事信息等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产业发展、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管理、屠宰管理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应急管理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省农业执法总队: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农资的市场整顿、质量监督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和农业生产事故处理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监督检查结果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省种植业局:负责种植业生产发展、农田质量管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省农技推广中心:负责农业技术和品种推广、土壤和肥料质量检测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厅农场局:负责国有农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中绿华夏)、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省农机局:负责农机化发展、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农机购置补贴、应急管理等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省植保检疫局:负责植物疫病防疫、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应急管理栏目的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

省农药管理所:负责农药管理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省种子管理站:负责种子推广管理、新品种审定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省优农中心:负责农产品营销服务、农业会展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省农业项目中心:负责农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厅外经办:负责业外向型农业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省农业生态能源办:负责农业生态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省农业宣传中心:负责浙江农业之最、浙江农业官方微博微信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省农业教培中心:负责农业教育培训、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招生等方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省农业信息中心:负责浙江农业信息网及信息公开栏目的维护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

行政权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栏目由厅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对以上没有提及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厅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做好公开工作。

第九条  厅各单位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  主动公开

第十条  厅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组织机构。

1.机构概况;

2.领导信息;

    3.岗位责任人;

4.工作规则。

(二)法规文件。

1.法律法规;

2.规章;

3.规范性文件;

4.政策解读;

5.其他文件。

    (三)规划计划。

1.重大决策;

2.规划信息;

3.计划总结。

(四)统计信息。

1.统计公报;

2.统计数据;

3.统计分析。

(五)财政信息。

1.财政预决算;

2.政府采购;

3.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行政权力。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行政征收;

5.行政确认;

6.行政奖励;

7.其他行政权利。

(七)人事信息。

1.人事任免;

2.公务员考录;

3.干部选拔;

4.事业单位招考;

5.职称评审。

(八)应急管理。

1.应急预案;

2.预警及应对情况。

    (九)工作动态。

1.重要会议;

2.领导活动;

3.其他业务信息。

    (十)公告公示。

1.行政许可结果;

2.招投标行为;

3.监督检查结果;

4.行政复议决定;

5.其他业务公告。

    (十一)重点事项。

1.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负担监管;

2.农机购置补贴。

厅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厅不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厅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和要求,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门户网站;

(二)本机关公共查阅点;

(三)省政府公报、《浙江现代农业》;

(四)农村信息报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浙江农业官方微博、微信;

(六)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

(七)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实行谁公开、谁审核。对涉密信息,厅各单位不得公开,如不能确定是否属涉密范围的,提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敏感类信息(指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或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厅领导批准后确定是否给予公开。

第十五条  厅各单位拟定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是否公开。对主动公开文件在公文起草时明确外网公开,由厅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的生成、审核按照《浙江农业信息网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浙农产发〔2007〕4号)执行。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厅申请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信息,应及时给予查阅和提供。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厅办证专窗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和途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农业厅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九条  厅有关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如为一般性咨询,可直接答复;如需提供书面公开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向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厅办证专窗)提出;如收到书面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厅办证专窗)。

第二十条  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厅办证专窗)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审查。申请要素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有关证件、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与用途,申请时间等。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  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厅办证专窗)审查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分解给厅相关职能单位,职能单位在收到申请转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意见,并回复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如需延长回复期限的,应当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回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应当给予指引;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厅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书面总结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本单位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厅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厅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实行问责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

定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浙农办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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