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大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刑法第九修正案(以下简称《刑九》)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2

  从这个月开始,校车、大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违法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机和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都有可能坐牢。

  11月1日,刑法第九修正案(以下简称《刑九》)正式实施。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法制负责人介绍,我省将根据公安部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不过目前相关细则尚未出台。

  校车、大客车严重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校车违法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也是浙江交警部门执法重点。记者了解到,全省现有注册校车3750辆,今年以来没有发生涉及校车的死亡事故,但校车超载等安全隐患依然突出。

  今年4月12日下午,温州苍南龙港镇一辆载有5名儿童和家长共19人的亲子游包车,因驾驶员黄某操作不当,冲破路边栏杆后翻入溪中,有2人轻微受伤。

  8月27日晚,G25长深高速浙江父子岭卡口,民警查获一辆从嘉兴桐乡开往安徽五河的小型客车,核载7人,实载25人,其中学生儿童14人,超员率257.1%。

  除了校车,一些大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也见诸报道。去年7月,杭徽高速临安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安徽池州开往浙江杭州的大客车在下主线匝道时,因车速过快发生侧翻,造成车上6人死亡,31人受伤。事后,司机承认在限速30码的匝道车速近90码。

  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多位一线民警告诉记者,校车、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超员、超速的违法比较常见,每年的开学季、春运和节假日交警都会都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进行打击。但多年下来,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11月1日,刑法第九修正案正式实施,校车、大客车的严重超员、超速违法,不仅责任人要面临行政处罚,司机和车主还将受到刑事处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等行为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可处拘役,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也可能坐牢

  《刑九》实施后,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向浙江在线记者解释了涉及交通违法处罚的相关规定。

  除了校车、大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加重处罚,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也“入刑”了——《刑九》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省公安厅交管局介绍,《刑九》的变化特别值得关注的还有对车辆所有者的处罚。如果校车、大客车和危化品车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无法“独善其身”,若因上述违法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另外,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也已入刑。《刑九》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将被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省公安厅交管局法制负责人季大荣介绍,《刑九》具体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例如对严重超速、严重超载的定义还待确定,在此之前,若发生普通交通违法行为,一般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但是,因新入刑的交通违法发生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时先汇报到省公安厅交管局进行商议,再做出处罚。

  他还提到,如果交通违法的车辆并非注册校车、大客车或危化品车,却在经营同类业务,违法后先由运管部门处罚其非法营运行为,并由运管部门判定是否存在经营校车、大客车或危化品车业务,若存在,即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细则出台后浙江将针对新入刑违法专项打击

  据公安部交管局相关消息,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在浙江,校车、大客车超员超速也是常见违法行为。去年全省因交通事故有4415人殒命,其中158人就是因为车辆超速失去了生命。各种改装校车违规运输学生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刑九》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表示,随着《刑九》实施,将跟进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据悉,除了对照新入刑的危险驾驶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以外,公安部门还将全面规范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严明执法办案纪律,并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

(附件下载后如无法阅读,请点此安装Apabi Reader阅读器)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