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外资[2016]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和“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做好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工作,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
二、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账面本金、利息总额、主要构成、地域分布、第三方评估意见);
(二)对外转让协议;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处置公告;
(四)境外投资者企业注册证明、有关书面承诺及资信业绩情况证明文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形式购买不良债权,不能充分证明资信业绩状况的,要提供控股母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公证机构对转让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不良债权简况,转让方式,参与转让的主要境内外投资者,相关报价);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登记证明后,可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及资金汇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