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

发布日期:2016-07-11    浏览次数:2

  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快推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工作,目前引导基金实体即将组建完成。为加快引导基金投资运行,现请你们推荐一批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包括:地方政府出资(包括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行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并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应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参股基金总规模的60%)发展。

  二、地方部门拟推荐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方案,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经初步审核后,推荐给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自主开展后续工作。

  三、拟推荐的参股基金方案请按照本通知附件方案框架编制,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参股基金总规模(各方认缴承诺出资总额,含地方政府出资)不低于2亿元。其中由地方政府出资的参股基金,社会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须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在基金中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基金规模的1%,不支持推荐同一管理团队(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多只基金。

  (三)参股基金出资人架构清晰明确,并详细披露。基金出资人基本落实并出具承诺出资函件。出资人对基金出资应自愿且满足本通知有关要求,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

  (四)对于各地推荐的地方政府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方案,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托管银行应已基本确定,并已草签基金的相关协议且有一定的项目储备。

  四、请你们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参股基金方案推荐工作,对拟推荐的参股基金方案加强遴选、认真辅导、完善,并按成熟程度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前及7月31日前分两批将参股基金方案推荐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1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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