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发〔2013〕126号
各地级市环保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保局、盐池县环林局、同心县建环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1097号)中对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产生的“废弃钻井液”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应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6)进行鉴别,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对我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环境监管,防治污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测井、钻井、采油和油气集输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泥浆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071-001-08 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需集中收集后,由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二、原油、天然气开采行业钻井泥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从事废弃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的单位,不再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已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从事废弃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的单位,由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审核其处置能力、技术和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集团(公司)到处置所在地市级(省管县直接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四、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须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 第1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