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住进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会不会“一床难求”?老年人能不能享受到细致体贴的照顾?这些都是摆在眼前的问题。
好消息来了——浙江已全面推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模式,即由政府出资修建养老机构,再通过集中招投标、社会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由社会专业团队来进行运营;日前,省民政厅起草《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规范省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运营行为,让老年人享受到更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浙江推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模式
记者从浙江省民政厅获悉,《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体性的运营和管理。公建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后,机构性质仍为公有,应该履行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确保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公益性质。
根据相关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浙江共有养老机构2236家,机构床位33.5万张,其中民办机构1186家,床位18万张,每百名老人拥有机构床位3.5张(按2014年底老年人口数计算)。
记者了解到,目前省内养老机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公办、民办、公建民营三种。由于具有公益属性与相对完善的管理,公立养老机构成为多数老年人的首选,然而政府投入大、床位数量有限、床位流动率低,使得公立养老机构常常“一床难求”。与此同时,尽管依靠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机构已成为趋势,但民营养老机构仍面临严峻的“生存问题”,一次性投资大、收回成本周期长等因素令民营养老机构举步维艰。
在此现状下,推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势在必行。省民政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后,首先是减轻了政府部门对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的负担,减少了运营经费的投入;其次是减轻了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的负担,接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后,只要投入装修等部分资金,即可投入运营,降低了民间资本运行成本。可以说,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政府、民间资本都能取得双赢的举措。
明确遴选方式与退出机制
除了划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范围和性质,《指导意见》还对社会主体的遴选方式,以及退出机制和处罚作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同时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等条件。同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运营者,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
《指导意见》还特别指出,在遴选运营者的过程中,在综合评估社会主体资信基础上,应突出经营思路和能力要求,体现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需求的特性,避免成为单纯的招商引资项目。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运营者若具有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发布虚假广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等行为,委托方和监管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则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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