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4    浏览次数:1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和《农业保险条例》,做好我省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1、试点目的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品种多、分布广、产值大,广大农户对差异化农业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作为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重要补充,特色农业保险试点是为了进一步增强特色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农户的保险差异化需求,健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同时,促进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融资,缓解农村融资难、贷款贵问题,激发区域经济活力。

  2、试点原则

  我省特色农业保险试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适度奖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特色农业保险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和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由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原则开展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风险自担,收益自享。财政、农业、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提供相应技术和服务支持,引导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特色农业保险,促进保险工作的规范运作。

  自主自愿、适度奖补。特色农业保险工作要以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投保主体以及保险公司自主自愿为前提,增强投保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保险意识,确保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不搞“一刀切”政策。在各地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给予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情况予以适度奖补。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省级财政将选择部分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群众要求迫切,并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市场价值的区域性农业主导品种列入特色农业保险范畴,制定全省特色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根据财力情况每年推出3-5个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进行试点。

  二、奖补标准

  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保险规划和试点实施情况确定。在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缴保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且市州、省直管县市安排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差异化奖补。长沙、株洲、湘潭等一类地区,省级财政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不超过保费总额的20%;岳阳、常德、益阳、娄底、郴州、衡阳等二类地区,省级财政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不超过保费总额的30%;邵阳、永州、怀化、湘西、张家界等三类地区,省级财政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不超过保费总额的40%。以上一、二类地区中属于武陵山脉和罗霄山脉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市区享受三类地区补贴政策。同时,对高度重视特色农业保险工作、保险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试点效果突出的市州、省直管县市,省级财政给予奖补,专项用于特色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

  三、奖补程序

  1、省财政厅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根据自身实际,于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申请试点。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特色农业保险试点计划、预计投保数量、保费规模和各级财政补贴测算等。

  2、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区域优势明显、政府支持力度大并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农户参保积极性高的申报险种,批准开展试点。

  3、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当年的奖补方案,并按当年奖补方案确定的补贴比例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申报的投保数量,计算省级财政奖补额度,于8月底前预拨到试点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4、特色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结算。各地所需省级财政奖补超出当年拨付额度的,省财政厅不予追加;所需省级财政奖补小于当年拨付额度的,省财政厅据实扣回。

  四、资金管理

  省级财政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获得特色农业保险试点资格的地区,要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财政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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