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辽宁名牌产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0    浏览次数:1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持续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深入开展质量品牌提升工作,按照《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一、总体要求

n>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提升企业质量水平、引导消费、服务民生为目标;重点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知名度较高的消费类产品名牌、新兴产业产品名牌、节能环保型产品名牌;加强名牌产品企业的管理,努力营造名牌产品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贡献。

n>二、组织申报

n>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或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n>(一)申报基本要求

n>1.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细则》和《2015年度辽宁名牌产品申报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规定条件组织申报。

n>2.本年度申请复评的产品,是指获得2013年度辽宁名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产品。

n>(二)申报条件

n>    申报辽宁名牌的产品,必须符合《指南》中有关申报条件和申报范围。申报辽宁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n>1.产品生产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n>2.申报产品需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注册商标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注册商标专有权应当属于辽宁省企业。

n>3.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n>4.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n>5.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n>6.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良好的条件,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n>7.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n>8.产品有关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主要经济指标要求如下:

n>生产类产品2015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n>消费类产品2015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

n>高新技术产品和食品类产品2015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

n>部分类别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等经济指标还要符合特定条件要求(见附件)。如果是省内独家生产的产品,企业要详细说明该产业全国总体情况及本企业在全国的排名情况。

n>9.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n>(三)申报范围

n>     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都可申报辽宁名牌产品,但下列产品暂不予受理:

n>1.药品;

n>2.成品油;

n>3.未经加工的农(水)产品(原产地保护产品除外);

n>4.民用爆破器材;

n>5.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

n>6.煤矿井下专用设备;

n>7.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工业副产品;

n>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产品;

n>9.其他不适宜申报的产品。

n>(四)企业申报

n>    企业申报采取纸质材料和网上在线并行申报的方式,申报企业在《辽宁名牌网》(www.lnmp.gov.cn)下载《辽宁名牌产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按规定格式填写,并将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形成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5月10前报送推荐单位,同时完成网上申报。

n>(五)初审上报

n>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现场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形成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推荐名单,于5月15日前报送省质监局质量处,逾期不予受理。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报送的,在报送名单时要将推荐名单同时报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n>三、申报培训

n>    拟就《2015年度辽宁名牌产品市场竞争力指数测评通则》、《2015年度辽宁名牌产品申请书》及名牌产品网上申报等有关内容开展培训,各推荐单位要做好本地区申报企业的组织工作,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n>1.会议时间:2016年4月15日下午13:00(12:45前入场)。

n>2.会议地点:金城宾馆一楼金色大厅(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号,电话:23168001,23168002)。

n>3.参加人员:各市(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牌认定工作的人员;申请2015年度辽宁名牌产品企业(包括复评企业和新申请企业)负责人。

n>4.参会人员食宿自理。

n align=right>联系人:杨国军(省质监局质量处)

n align=right>联系电话:31512641  18640206067

n align=right>附件:部分类别产品申报辽宁名牌产品特定条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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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lign=right>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n align=right>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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