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定点屠宰净膛杀白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浙江省农业厅,邮箱:zjzcfgc@163.com。
附件:《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定点屠宰净膛杀白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定点屠宰净膛杀白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依法加强家禽定点屠宰净膛杀白上市工作的建议》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家禽私屠滥宰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均为“私屠滥宰”;而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在设区市主城区实行家禽定点屠宰上市制度,供应设区市主城区的禽产品应来自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其他地区允许活禽交易,因此不能简单套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中“私屠滥宰”的概念。各地应根据设区市政府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家禽屠宰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二、关于屠宰环节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禽产品
《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33/3003-2014)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我省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禽产品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以及农业部家禽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操作规定,屠宰加工经营“满膛禽”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禽产品出厂的,涉嫌违反《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有关“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等规定;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等规定。以上行为涉嫌违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市场环节经营满膛杀白禽和非定点屠宰杀白禽
“杀白禽”属于《肉与肉制品术语》(GB/T19480-2009)规定的肉类,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疫检验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医发办函〔2015〕2号)等规定进行检疫。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杀白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