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交警总队,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工作部署,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反映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收费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时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以及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从2013年10月1日起已经取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收费的注销手续,不得收取已经取消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违反规定收取的一律先行公告清退,无法清退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缴当地财政。
二、由具有检验检测检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的各类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均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检验检测检定单位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机动车车主可以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检定频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三、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的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机构,应按照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减轻负担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设置。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可参考国内先进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区分车型、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因素,分别核定单项指导收费标准,也可对同时具备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环保、计量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功能的检验检测检定机构核定综合性指导收费标准;各检验检测检定单位可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上下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执行收费标准公布执行。
四、各检验检测检定服务单位提供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鉴于国家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明确要求在机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时,送检人只需提供送检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据此,对机动车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检验检测时,除送检人主动要求提供其它服务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具有强制性的检验检测发证前置服务收费。
六、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委托检验检测检定单位对机动车开展相关执法检验检测检定,不得向被检的机动车车主收费,而应由行政执法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应坚持公平竞争、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内依约收取检验检测检定服务费。各检验检测检定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检定服务,客观、如实出具检验检测检定结论,并对作出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服务收入依法用于服务开支,不得与采用检验检测检定结论的机关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分成。
八、各检验检测检定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实施收费前应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检验检测检定频次、服务承诺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诚信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收费监管,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以及擅自提价、价格倾销、价格歧视等行为要及时查处;相关行政许可机关要加强检验检测检定服务单位执业资格和行业服务质量监管,建立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对不具备服务资质从业或不执行服务规范,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记入服务单位“黑名单”并定期公布,对情节特别恶劣的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吊销服务资质。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收费政策并抄报我委。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