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和《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05〕27号)等有关规定,拟于近期在全省组织开展第十一批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级科普基地的申报范围、条件和认定程序等将按照《辽宁省科普基地认定申报指南》(见附件)的规定办理,请各单位按要求组织好推荐申报工作。
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材料的受理时限为2016年4月20日至5月10日。本通知同时在辽宁科技信息网上发布。
网址:http://www.lninfo.gov.cn
联系方式: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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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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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10167
联系人:郝润清 电话:024-86902402
附件: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指南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4月6日
附件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指南
- 申报范围及条件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科普基地:
(1)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植物园等;
(2)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科普网站、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场所;
(3)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4)其它面向公众开放科普活动的场所。
(二)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
(1)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
(2)每年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配备有能够满足科普活动所需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模型等器材,并能够定期更新、补充展览展示内容;
(3)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属于教育、文化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
(4)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5)有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
2.管理制度健全
(1)所属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科普工作,有工作机构及专人具体负责,配备有专(兼)职科普讲解及辅导人员;
(2)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的科普经费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的需要。
3.科普活动经常
(1)每年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每年组织有专业特色的科普活动在两场以上。每年“科技活动周”、“五四”、“六一”、“科普日”期间对公众参观团队、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给予门票优惠。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2)积极配合省、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3)科普场所坚持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60天。
二、申报认定程序
辽宁省省级科学普及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一)申报
1.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组织机构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1式2份及电子文档:
(1)《辽宁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见附表);
(2)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上年度纳税证明;
(4)上年度财务报表;
(5)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资料;
(6)科技保密审查证明材料;
(7)基地影像资料简介。
2. 中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省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盖章后报送科技厅;各市申报单位材料,经各市科技局统一组织上报。
(二)认定程序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会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颁发《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证书》并授予“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牌匾。
附件:http://www.lninfo.gov.cn/uploadfile/2016/0408/20160408092133818.docx(科普基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