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委办﹝2013﹞2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豫及省属企业,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为规范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选聘。各相关单位要支持本单位、本部门被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参加有关活动,并提供方便。
第三条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安全生产专家聘任、考核、监督、换届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诚实守纪、廉洁自律、政治立场坚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对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业务素质较高的可适当放宽),熟悉安全生产工作;
(四)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聘任信息;
(二)个人向所在单位自荐,填写推荐表;
(三)中央直属和省属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自荐人员进行初审;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
(四)初审通过后,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拟聘专家,并对拟聘专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特殊情况下,在专家换届聘任工作结束后,确需补充增加专家成员的,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经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并予以公示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被聘任的专家组成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成员,按专业设综合组、煤矿组、非煤矿山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组、职业卫生组、铁路安全组,副主任委员兼任相关专业组组长。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工作职责为:
(一)搜集、录入、统计聘任专家信息,建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库;
(二)组织召开专家相关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专家培训工作及专家学术交流活动;
(三)协调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统计专家工作开展情况,规范专家管理。
第八条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聘请专家。专家工作结束后,应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委托聘请的专家可从事以下工作:
(一)参与相关领域重大问题的调研与探讨,为全省安全发展战略研究、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制定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全省安全生产立法调研,参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讨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案件核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四)参与全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五)参与国家规定的需聘请专家参与的安全生产活动;
(六)完成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保守国家秘密及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按规定取得相应补助或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与专家解除聘任关系,收回聘书:
(一)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连续三次不接受指派任务的或一年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完成指派任务且不及时报告的;
(三)擅自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四)提供虚假结论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工作、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相关工作。专家擅自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或专家违反职业道德、谋取私利、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豫安委办〔2009〕36号)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任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安监管〔2009〕1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