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2-03    浏览次数:1

 

    一、制定背景

    (一)修订原因。

    《浙江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2008年5月制定并发布。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四张清单一张网”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进一步扩大,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进一步健全。从我厅原有《规定》和工作实际看,一方面从2008年以来厅属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发生了较大变化,另一方面目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与省政府要求有一定差距,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更好推动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决定重新修订《规定》。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2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政令〔2012〕第3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函〔2010〕96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省政府关于信息公开、依法行政、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共6章29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厅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梳理完善了厅主动向社会公开的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信息、财政信息、行政权力、人事信息、应急预案、工作动态、公告公示、重点事项等十一大类政府信息,同时也明确了厅不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规定》还重点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范围、申请方式、受理程序和答复办理等进行了明确,方便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我厅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规定》明确,浙江省农业厅主动公开信息包括本机关的机构组织、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信息、财政信息、行政权力、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公告公示、重点事项等情况。

(二)公开形式。

《规定》明确,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浙江省农业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网络域名为浙江农业信息网。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信息,本机关将适时通过《浙江现代农业》、《农村信息报》、浙江农业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座谈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规定》明确,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规定》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二)申请方式。

《规定》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厅办证专窗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和途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农业厅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应当明确具体。

(三)受理程序。

《规定》明确,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充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本机关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①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③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④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⑤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⑦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⑧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⑨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五、适用范围与期限

浙江省农业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厅名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浙农办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六、术语释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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