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以“互联网 ”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经济创新发展最有活力和潜力的领域,也打破了原有的经济格局,出现了线上线下、行业之间、环节之间、区域之间开放融合的趋势。与此同时,网络也越来越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灾区,电商之间的价格战、广告战愈演愈烈,虚假宣传、刷单注水等种种乱象层出不穷,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领域市场秩序,加强乱象整治,有效维护其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态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精神,省政府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领域行业发展,引导企业加强自律、理性竞争,促进全省电子商务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法规和工作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多发高发势头,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
三、《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技术支撑、统筹协作、区域联动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四、《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
(一)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水平。
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以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监管执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违法犯罪;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手段。
(二)落实企业责任,强化网络监控。
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网络服务商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落实上下游相关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配送、仓储、邮政、快递等企业推行寄递实名制,完善收寄验视、安检制度。
(三)加强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完善部门间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与部门合作,完善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咨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健全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区域协查机制,实现案件线索与执法信息在区域间流转。强化省际间特别是与吉林、黑龙江、河北、内蒙等相邻地区的合作和省内各市间的协作;完善跨境执法交流协作机制,加强省内外、境内外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网上追溯、跨境协作、联合查办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
加快电子商务领域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特点、趋势,查找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辽宁”网站等政府网站,加强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案件等信息公开;加强政企沟通与协作,加强执法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投诉举报、违法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借助各类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曝光侵权假冒行为,及时发布网络购物消费警示,震慑违法犯罪。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