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16〕1号
当事人:浙江高斯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7号杭州城市发展大厦十一层1103室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移送的材料,经调查,本机关现查明,你公司在浙江工商大学大学健康体适能与运动训练监控中心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0625-14215076)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
2014年5月,杭州利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丹在获知浙江工商大学大学健康体适能与运动训练监控中心仪器设备项目招标信息后,通过公司股东开会等场合授意有关公司共同参加投标,你公司按照杨丹授意与利康公司串通投标,具体由利康公司员工杜某某代表你公司购买标书,投标文件由利康公司员工车某负责制作,并由杨丹将投标文件拷贝给利康公司员工杨某,由杨某代表你公司参加投标,最后利康公司中标。此次串通投标行为利康公司系主要谋划方和实施者,你公司系参与方。以上事实由政府采购档案招标文件出售清单及开标记录表、利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丹调查询问笔录、浙江高斯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远及名义投标人杨某调查询问笔录、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变动记录表、经确认的浙江省审计厅查询笔录及利康公司2014年5月工资发放单、浙江省审计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依法应予惩处。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你公司向本机关提出申辩意见,但没有可以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的理由和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24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6225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制《一般缴款书》(附寄缴款书一份),将罚款全额缴入浙江省省级国库。“财政机关”栏填写“浙江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