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执法监察总队、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2〕157号)的要求,我处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年5月1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杨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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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2013年5月3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坚持纠正错误和改进工作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监督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故调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情况;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故调查、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监督机构定期组织案卷评查,并对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监督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认为违法、不当,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错案追究。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执法监督部门负责的行政监督事项。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2〕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进行行政执法情况的考核评议及相关奖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信息公开、普法工作落实情况;
(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计划制定及完成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
(五)事故调查以及举报投诉案件的情况;
(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
(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八)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主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安全监管局法制部门承担。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议制度,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每年组织一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档案的方法进行。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评议考核结束后,对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
第八条 省局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
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于每年年底前完成,考核评议结果于次年元月份前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
第九条 因行政执法工作出现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案件的,或本年度内有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败诉案件的,原则上不得评为行政执法考核优秀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