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加强会议管理,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更好服务基层的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大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以“精简、节约、务实、高效”为原则,通过量化管理和制度约束,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有效控制税务系统大会的数量和规模,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二、分类审批
税务系统大会包括市税务工作会议、税务系统专业性工作会议。
市税务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部署全市性税务工作,参会范围是全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干部代表。市税务工作会议须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
税务系统专业性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布置、研究专项或条线工作(不包括培训辅导类活动),参会范围是系统内各单位相关部门人员。税务系统专业性工作会议由业务对口处室负责组织。其中:
(一)需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的会议,要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需基层单位分管负责人出席的会议,要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其他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人批准。
系统会议未经审批同意,不得自行召集组织。会议通知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三、会议组织
(一)要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对会议实施统筹安排、整合归并,切实减少会议数量。
(二)市局对税务系统大会实行总量控制和统筹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加人员。
市税务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人数不超过150人,会期不超过2天。
税务系统专业性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人数视内容而定,会期不超过1天。
为减轻基层单位负担,税务系统大会原则上一周不超过3次。各主办处室应在周四之前,将下周拟召开此类会议的计划安排报送市局办公室,进行统筹和协调。
(三)凡市税务工作会议上已作部署的,或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局名义重复召开税务系统大会进行部署。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确定后,主要靠市局各处室、各基层单位布置和落实,市局领导不必每次都出席条线会议。
(四)属于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需要主要局领导推进部署的,可由主要局领导和分管局领导共同出席会议。
一位局领导分管领域内出席范围相近的会议,可由局领导统筹安排,在一次会议上对相关工作“打包”部署。
涉及两位以上局领导分工,且会议主题内容相关、出席范围相近的,可由相关局领导协商共同召开、一并部署。
(五)会议地点应优先选用机关会议室、税务干部学校等内部办公场所。会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专门摆放花草,不专门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会议不得在沪外召开,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学校、电税中心等单位负责配合会议主办处室,做好各类会务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工作。各处室如需使用市局会议室,一般应提前3—4天向机关服务中心预约,便于统筹安排。
(六)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传达和部署性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贯彻落实上级视频会议精神和部署本单位工作结合起来。国家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等视频会议结束后,可随即在分会场召开贯彻落实会议,对相关工作一并部署,会后不再就同一主题召开大会。
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分会场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
(七)严格压缩会议时间,切实改进会风,讲话稿要控制篇幅,做到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言之有物,不拖泥带水,不穿靴戴帽,坚持讲短话,反对假大空。
税务系统大会应尽量减少交流发言。需要安排讨论的,要精心设置议题,合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讨论深度。发言者应紧扣主题、简短扼要,不延误会议进程。
(八)会议文件、交流材料和会议纪要等资料要顺应无纸化办公要求,尽量利用内门户发布,便于相关单位、部门快捷迅速地掌握和贯彻执行。
(九)未经统一安排或批准,市局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会议。
四、会议纪律
(一)要严格会议考勤制度。参会人员须按会议通知时间提前到达会场,人数较多的会议应履行签到手续。
(二)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召集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如无局领导参加,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获得准许的情况下,缺席或安排其他人员出席、列席。同时还须及时向会议组织者报备。会议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退场,须经召集会议的局领导或会议主持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参会人员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离开会场、来回走动、交头接耳、接听和拨打手机等,进入会场要自觉将手机关闭或调整到静音状态。要认真听取报告发言、参加讨论,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务。要按规定保管各类会议资料。
(四)当会议内容有保密事项时,主办部门与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纪律。主办部门应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