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引导基金的背景
(一)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
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半导体芯片、计算机、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美国经济的强劲增长,克林顿政府是美国历史上财政收入盈余、支出没有负债的第二届政府,也为美国经济进入21世纪仍然称王全球奠定了基础。而美国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依赖于大规模的基金即和VC资本的支持(所谓基金,PE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VC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投资。根据偏好不同而定名)。进入21世纪,美国的股权投资基金仍在增长。2014年美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统计数据表明:美国登记的私募管理人2694家,管理基金24725只,管理总资产9.96万亿美元,净资产6.71万亿美元。
1985年,国家设立了国有性质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开启中国创业投资的序幕。国内地方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是深圳。1999年深圳市成立深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市政府出资5亿元,目前管理资产300多亿元,累计上市企业100多家,成为中国内资最大、最好的创业投资机构。最近几年,深圳市股权(创业)投资迅速发展,股权投资企业累计14972户,累计注册资本11335.6亿元。此外,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等地也在本世纪初开始着手探索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创新财政资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方式,并积累了一定经验。2014年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是:中国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1821家,管理基金20853只,管理资产4.9万亿人民币(约7700亿美元)。同期国内引导基金数量192只,总规模2930亿元,平均规模15亿左右。
上述数据表明,我国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规模仍然不足,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仍然不足,管理规模偏小。
(二)国内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制度建设趋于成熟
从中国的情况看,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带有强烈的政府投资引导色彩。即:一方面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另一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政策体系和制度建设看,199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青岛会议首次提出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到2008年试点批复10只产业投资基金(普遍规模200亿,最小的一只60亿)。2000年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了创业投资的概念,2005年会同国务院十部委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2011年在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2015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此外,从制度安排上还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支持政策,例如:全国人大颁布了《合伙企业法》,为基金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财政部针对创业投资出台了税收抵扣政策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豁免转增社保基金政策。证监会建立了创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为各类投资基金退出投资项目提供了资本市场的通道。保监会也出台相关办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投资等等。
(三)新时期财税体制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
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几个明确的地方: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预算法》颁布后,《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中明确:
“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基金可以采取中央直接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中央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设立的方式;可以新设基金,也可以扶持已有的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基金”。
“基金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委托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团队管理,重在引导、培育和发展市场,鼓励创新创业”。
针对新《预算法》的实施,审计署在2015年公布的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将投资补助分配到企业的方式等5个专项83.78亿元”投资竞争性领域违规,并从2015年全部取消了对竞争性领域的补助投资。
上述一系列财税政策和投资政策调整要求各级政府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安排要转变以基金为主的方式。
(四)新经济常态下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包括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等。
在新经济常态下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国家有关部委分别提出建立引导基金和直接投资基金,主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400亿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200亿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财政部600亿元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信部1200亿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等等,陆续会有更多的引导基金和投资基金组建。
为此,省政府高度重视,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利用财政历年结余的存量资金,建立总规模100亿元的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除了放大社会资本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以外,还将用于部分项目的直接投资。
二、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工作
辽宁省引导基金的相关工作也经过了长期的工作积累。2006年时任辽宁省省委书记的李克强提出建立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我们按照克强同志的指示精神,编制了总规模200亿元的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批后基金最终设立并落户北京。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以后,省发展改革委着手制度建设和政策储备。2010年省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议定组建引导基金和出资人代表机构,并起草了相关管理办法。
2015年省政府再次启动设立引导基金,10月份出台《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辽政发[2015]50号)及3个附件,初步完成了一系列的文件、文本的制定,包括:
1.《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3.《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工作规则》;
4.《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基金托管银行招投标办法》;
5.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协议示范文本;
6.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7.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银行托管协议示范文本等等。
组织编制了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方案指导要点(一)和指导要点(二)。
已经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意见》,旨在鼓励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规则推动各类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同时,我们正在督促各地区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和高管人员落地辽宁。
三、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2005年11月由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08年10月获国务院批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及财政部刚刚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实现三个目标
一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是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永恒概念,九十年代开始就强调结构调整和升级,目前仍然在路上。传统的补助、补贴已经不能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更多的应当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资。
二是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中小企业永远是经济体中具有生机活力的部分。长期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核心是思路不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对于早期创业、人员少、轻资产的企业无法靠银行贷款解决问题;而社会借贷融资必然成本高。两种债权方式从一开始就会使中小企业面临财务紧张的状况。因此,通过基金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才能解决中小企业资本金部分来源,从而进一步撬动债权融资。但是,由于创业投资是一种风险较高、权利义务不对称和规模不经济的投资活动,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资本,往往面临市场失灵问题。因此,通过财政资金以适当方式介入,促进创投资本的形成是必要的。
三是推动培养投资基金的商业模式和文化氛围。长期以来辽宁省的企业发展主要依赖于债权融资,政府投资也主要以补贴、补助的形式带动债权融资,全社会寻求直接投资的氛围没有形成,基金行业发展非常落后,各类投资基金几乎空白,没有形成资金的有效配置,也没有形成资本市场投资、退出和再投资的良性循环。因此,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有助于培养投资基金的商业模式和文化氛围,并进一步带动管理、技术和人才的进步,推动供给侧要素市场的完善,最终实现经济增长。
(二)规范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作
《办法》第二章对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做出了明确安排,对评审、决策和事务性管理机构的职责做了准确定位,是引导基金能够确保规范运作。例如:第六条规定“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事业法人的出资人代表和委托的托管机构组成”,然后是各自的工作内容。
最重要的安排是考虑引导基金的特殊性,设置了事业法人的出资人代表,独立地对所扶持投资基金行使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也保证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事业法人的出资机构是为了使引导基金在政府公共财政体系投资架构下履行投资职责,有效解决避免其蜕化为商业性基金以及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和限制。(一是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通常要在运作3年以后才可能有回报,但引导基金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后,有关管理部门则要求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值。二是创业投资必须通过资本退出实现投资收益,其退出方式多种多样。但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在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时,只能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不得不放弃更多的股权转让机会。三是创业投资项目评估有其特殊规律,特别是对新创建企业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并不多,对各种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更是有别于成熟企业。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要求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按照一般国有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过程过长且过于复杂,容易导致投资项目的“流产”)。
(三)引导基金的规模与来源
这次省政府下定决心安排100亿元的资金建立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历年财政存量资金,未来引导基金的投资退出形成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都会逐步补充引导基金的来源。同时,省政府明确,引导基金最大的作用还是要争取国家各类基金的对接和支持,共同投资于辽宁省产业结构用调整升级。(例如:我省出资10亿元加入国家200亿元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将吸引国家基金对我省的投资。我们还将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设立20只以上创投基金等等)。
(四)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所谓“政府引导”在于明确引导基金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对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所谓“市场运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引导基金在选择扶持对象时,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确定,而是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场状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和政策目标等多方面因素,并经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初步确定后,由管理委员会决策。二是引导基金在使用方式上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并且让利于早期创业。三是引导基金支持的各类基金所投资的具体项目由管理团队市场化决策,政府不干预对具体项目的投资选择。
所谓“科学决策”就是完全尊重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业化管理团队及其设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来决定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
所谓“防范风险”在《办法》里也界定了引导基金和所扶持的各类基金的风险防范措施。
上述原则实际上贯穿在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内容里面。
(五)引导基金部分条款的主要含义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超过30%。其中:参与对主要投资初创期(成立2年以内的)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高于30%;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高于20%”和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5年,回收期2年;参与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7年,回收期3年”、第二十三条“经省管理委员会认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引导基金部分,按比例计算可不取得收益回报”。这三条主要是要体现政府着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早期创业,在投资比例、期限、回报等方面给予不同的优待。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参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出协调观察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委员权力”和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不干预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背预先约定的情况下,派出的协调观察员对投资项目有最终否决权”,明确政府不参与基金管理,但是派出协调观察员一方面帮助基金企业落实各项服务和政策,另一方面要监督基金企业正确规范使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是:
一是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的问题,必须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和纳税,并在省级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监会所属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接受其监管。
二是基金最低规模的问题,即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2年内补足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是为避免完全由政府出资不能有效放大社会资本,避免单纯由政府管理基金投资的风险,要求基金全部出资额中来自于省内各级政府的比例不得高于50%。
四是基金投资的地域、领域和投资早期创业的要求,即出资额全部来自辽宁省内国有企业的,应全部投资于本省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基金出资额包含省外资金的,投资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实缴基金总规模的60%。用于海外投资和有关并购投资的地域限制以最终形成的投资与并购资产属地性质计算。基金有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和领域,且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实缴总规模的60%。约定为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和行业的出资额比例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意在鼓励和支持各类基金对本省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同时鼓励支持部分企业参与海外投资与并购。
五是对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的具体要求,即除引导基金外应由3个以上出资人,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有3个以上投资项目相关成功运作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投资业绩。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规范,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分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委托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委托新设管理机构管理的,出资人和高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
第二十九条是申报受理批准的程序。需要经过初审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省政府决策、方案批复和出资等环节。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主要看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金的50%”,意在控制基金不能投资于单一企业或谋求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而带来的风险。“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完成基金70%的投资前不得增资募集,不得管理相同投资领域方向的其他基金”,主要考虑一方面确保基金管理机构求是求实,认真做好已经募集资金的投资,另一方面避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相同领域基金给投资人带来的道德风险。
第三十二条“对于省内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单一用于实施国有企业和项目海外投资和有关并购投资的基金,其设立方案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须经专家委员会单独就风险防范提出独立意见,报请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特殊批准”,有省属国有企业提出省本级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应重点支持省属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考虑到一只基金单独支持某一企业和项目风险较大,因此单独设计了这一条款。
(六)引导基金的其他投资方式
为了兼顾长期战略性投资引导和短期投资支持,省政府在引导基金范畴内增加了直接投资的方式,即通过引导基金的部分资金设立直接投资基金,用于解决效益好、有市场,短期扶持即可迅速退出的企业和项目。直接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到期退出,不取得回报,以1年为优,最长不超过2年。
此外,考虑金融领域的其他投资需要,《办法》也为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的建立预留了空间。
四、如何看待与商业银行合作设立基金
随着《办法》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包括信托机构)表现出极大的合作对接兴趣,对此引导基金持欢迎入态度。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今天,银行业资金进入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还存在很大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商业银行投资股权基金存在政策性障碍
《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限制了国内商业银行使用自有资金或储户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但同时也为银行业基金等创新业务预留了政策空间,暨银行在获得国家批准后,可以依法开展基金业务。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仅有为数不多的国有大行获得批准在香港等地设立投资机构,也有很小的一部分全国性商业银行获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2008年银监会印发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七条规定“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管理行为”,业内人士认为,该文件的发布成为日后银行业通过信托方式进军基金业务的主要障碍。
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这一条文的发布也使得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进入基金业务的途径被封锁。
银监会在2013年1月的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明令银行业“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
2014年1月,国务院下发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拉开了中央对金融市场加强监管的序幕。一个多月后,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该《通知》旨在对集合资管业务的各类监管指标加以确定和强调。
(二)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的模式值得商榷
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支持的各类基金出资人同股同权,“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商业银行由于资金来源于公众,往往需要保本保收益,且按年度设定固定回报。而各类基金一方面面临未来基金损失不能保本的风险,另一方面基金有投资期、退出期的时间节点,不可能设立之初即给投资人固定回报。因此,商业银行提供的基金方案往往采取政府和企业投资做劣后(优先损失),银行资金做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的财务投资方案,这种方案不利于其他资本同股同权,也不利于培养全社会的基金投资文化和氛围。
(三)引导基金对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态度
引导基金并未明确是否能够与商业银行合作,取决于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出资人代表和盈利模式。在不享受政策性银行特殊待遇,也没有国有五大行可以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情况下,更多股份制银行通常选择与基金进行合作,提供完善配套的基金综合金融服务。投贷联动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和基金投资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在基金投资机构对企业已进行评估和投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以“股权 债权”的模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
有商业银行与基金探索夹层的方式共同投资也是一种尝试。
五、如何组建一支好的基金
(一)确定清晰地目标
一是要考虑设立基金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还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目标定位清晰、准确为一只基金的设立带来好的方向。二是考虑价值目标:有利于政府增加税收与企业发展和盈利,有利于培养和支持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和企业,并在投资过程中发现不同的价值需求和增值潜力。三是文化和商业模式的目标:基金要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商业模式,并带动形成基金投资的社会文化和企业文化。
(二)有具体的投资领域和项目
基金投资方向应相对专业,不宜过为宽泛,基金设立应该分析产业背景和发展趋势,了解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基金的设计应分析所投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或类别未来基金存续期内项目的投资总需求。
基金首期投资计划项目储备清单的总投资规模应不低于基金一期认缴资金的5倍(指导要点二)
(三)落实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机构
着重考察基金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和出资意愿以及出资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通过查看出资人的财务报告确定其出资能力,另一方面出资人应出具出资承诺书表达出资意愿。以便达到基金设立方案一经批准即可完成注资。
基金设立方案应体现基金管理团队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每个高级管理人员应有3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经验,考察其通过项目投资、服务、管理、退出等环节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良好投资业绩。
对于新组建的管理团队应着重说明团队内部高管人员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行业分析、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是否有专人负责,各自的职责定位以及团队成员的契合度。
基金设立方案应详细说明所设立基金委托管理、自我管理还是委托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及管理机构设立的模式。鼓励本地基金管理团队与国内外成熟的基金管理者共同组建管理机构。
六、引导基金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制定国有企业的投资政策
《办法》出台以后,全省各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表现出了极大地兴趣。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仍然是今后一段时期实施产业投资的主力军。当前限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些规定不适用于各级国有企业参与实施股权投资,为了支持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鼓励、完善和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意见》。《若干政策意见》,主要从国有企业投资制度改革、参与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设立、按照市场规则投资、完善考核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等六个方面对全省国有出资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鼓励和支持。例如:一是改革完善国有资本运营的相关体制机制。按照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行业规则和惯例,逐步完善国有资本设立各类基金企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与市场规律相吻合的制度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措施。二是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匹配基金存续期和退出时限。三是对国有基金企业国有出资人和管理机构的考核取消年度考核和投资个案考核制度,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投资收益进行综合考核。四是建立投资信息对称机制,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国有基金企业经出资人董事会批准,管理团队可以对投资项目实施跟投。五是为保障投资安全,也可建立国有基金企业管理团队强制跟投制度。六是国有基金企业应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基金企业可从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的奖励回报等等。
(二)因地制宜创造不同的投资环境
除了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很多投资基金税收抵扣和社保基金转增豁免等政策以外,近年来为了鼓励和发展直接股权投资,全国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包括:基金高管人员落地安家补助、个人所得税返还,基金和管理机构落地补助及减免办公用房费用,基金投资收益所得税部分奖励、返还等等。因此,在实施《办法》和组建各类基金的过程中,各地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和基金企业发展态势,制定出台具有地方特点的优惠政策,创造服务环境,推动本地区投资基金落户。
七、案例
(一)引导基金解决方案
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省政府引导基金 其他社会资本
0.5亿元 0.5亿元 1.5亿元
↘ ↓ ↙
创业投资基金(2.5亿元)
某项目(总投资1亿元),资本金:40%=0.4亿元,其中:
企业自有资金:20%=0.2亿元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20%=0.2亿元
此外:政府性担保机构支持的银行贷款:60%=0.6亿元
解决创业资金来源,实现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本的放大作用,政府协调完成投资7.5亿元。
(二)一只特殊的投资基金
辽宁某省属公司,1993年成立,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委托管理;2001年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委托投放转变为股权投资。注册资本0.3亿元,总资产2.8亿元,净资产2亿元。
累计实施股权投资项目40个,投资额1.7亿元,获得分红0.17亿元,回收本金0.15亿元。
1.2001年投资辽宁某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2006年上市前退出,获得1047万元,盈利847万元。
2.2001年投资沈阳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40万元,2009年上市流通股1820万股,市值2.88亿元,2015年6月3日每股137.59元,市值约25亿元。
该公司总体投资回报率:42倍。
八、近期的工作安排
(一)已经批复了部分基金设立方案
经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批准对接总规模200亿元的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省引导基金出资10亿元。国务院已经批复了这只基金的设立,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征集调研等工作。
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9只基金,并进行了公开公示,批复了9只基金的设立方案。9只基金将转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后续设立程序和投中、投后管理工作。
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还审议并承诺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3只基金的设立,这3只基金未来将提交国家发展改革未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政府承诺出资配合发起设立。
上述引导基金共出资16.6亿元。
(二)正在组织实施的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1.创业投资基金。考虑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东北振兴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在东北设立40只以上创投基金的安排,我省目标争取国家批准设立20只创投基金,已经批准的9只基金外,还需要组织设立创投基金11只以上,正在陆续安排。
2.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大型产业投资基金还是空白,我们正在组织涉及通用航空、中德先进制造、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制药、旅游产业、农产品加工。上述基金省政府拟出资20亿元左右,支持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左右。
3.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写入中央7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出资组织东北四省区共同设立,目前总规模还在论证中,省政府已经预留一部分引导基金拟同步出资。
(三)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
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我委根据省政府安排已经组织了各市各部门上报具体项目,为落实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政策,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首期暂按照10亿元规模安排,对每个项目资本金(资本金比例按每个项目总投资的20%计算)出资不超过50%,理论上可支持20-100个左右的短平快项目,撬动社会投资和金融信贷100-500亿元。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48号)